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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71
發布日期:2025-04-21
閱覽人數:29
上市上櫃公司遇到訴訟因應對策-以商業案件為例(三)

【 上接 2025 年 2 月  NO. 270 月刊 】

三、案例分析

案例 3:財報與庫藏股的內線交易

● 背景:丁公司董事長在知悉公司財報未達標後賣出股票,隨後又因庫藏股消息買進股票。

● 分析:檢察官可能認定重大消息分別成立於財報完成與庫藏股決定日。辯護需聚焦於該消息是否在交易前確立。

● 策略:若無罪辯護成功機率不高,應權衡訴訟成本與當事人心理壓力,適時建議接受減刑處理。


丁公司於 10 月 20 日下午完成當年度 9 月份的自結財務報表,顯示未達財務預測目標。被告為丁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於當天上午將手中持有之該公司股票售出。嗣被告於 10 月 29 日上午經其特助建議:應進場買進丁公司股票以宣示經營團隊對公司營運的信心而買進該公司股票;同日下午,丁公司高層開會決定要實施庫藏股,並於 11 月 1 日經過董事會決議,而於同月 2 日發布重大訊息。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自丁公司 9 月份的自結財務報表顯示,丁公司於當年度前三季的獲利不如預期,故丁公司於 10 月 20 日下午完成第三季自結財務報表時,即為調降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成立時點,被告於知悉該利空消息後,於同日即出售手中持股,應構成內線交易。另,丁公司高層於 10 月 29 日下午開會決定要實施庫藏股,而被告則於當日上午買進丁公司股票,亦有利用利多消息而構成內線交易之情。


若辯護律師能與被告確認全部的事實,並查明被告於 10 月 20 日出售持股時確實不知道公司有調降財務預測的重大消息、於 10 月 29 日買進股票時確實不知道公司有實施庫藏股的重大消息,則可考慮採取無罪答辯之辯護策略。但除客觀案件事實外,辯護律師也應細心留意當事人的身心狀態,以判斷當事人是否足以應付三級三審漫長而遙遙無期的無罪之路,並適時與當事人溝通及提供適當的建議。以此案例而言,案件最後經檢察官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三審及兩次更審方獲判無罪確定,前後長達 8 年(近日確定的台開案則是纏訟超過 15 年方遭判決有罪確定),最後經法院判決認定調降財務預測及實施庫藏股之重大消息都是在被告買賣股份後的時間點才成立及確定。但這份無罪確定判決,已是當事人耗盡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後才得到的成果,確屬不易。而當事人於纏訟期間所受之身心折磨,遠非金錢所可比擬。


案例 4:醫藥臨床試驗失敗消息

● 背景:戊公司總經理知悉臨床試驗不達預期後賣出股票。

● 分析:檢調可能認定試驗失敗的重大消息已成立,但律師可主張解盲前仍不確定試驗成效。

● 策略:若其他被告說法一致且支持無罪,律師可採無罪辯護。但仍需考量漫長訴訟成本。


戊公司為醫藥研發公司,於 2012 年間經衛生福利部核准進行乳癌治療性疫苗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並採隨機雙盲方式進行。本次實驗原本所設定的解盲條件為:實驗對象中必須有達到一定人數之病情惡化事件。但於實驗開始後,病情惡化事件數一直無法達成預期目標數,導致戊公司可能無法如期解盲,戊公司並於 2015 年 8 月間召開專家會議說明上開情事。被告為戊公司之總經理,於 2015 年 8 月間參與專家會議,並於同年 10 月至 11 月間,賣出手中對於戊公司之持股。嗣戊公司於 2015 年 10 月間經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下稱「CDE」)接受新增「第 1 個病人收案滿 4 年及最後 1 個病人收案滿 1 年」為解盲條件,戊公司遂仍得於 2016 年 2 月間順利解盲,然解盲結果為臨床試驗並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戊公司並於同日下午發布重大訊息。


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被告於 2015 年 8 月間參與專家會議時,即已知悉臨床試驗未達到原定解盲條件(即病情惡化事件無法達到一定人數),故即使解盲,臨床實驗被認定成功之機率將微乎其微,且戊公司雖於 2015 年 10 月間經 CDE 接受新增解盲條件,但對於實驗成功率亦無助益。因此,被告於 2016 年 2 月間戊公司解盲並發布重大消息前,利用上開利空消息出脫手中持股,應有利用重大消息而構成內線交易。


於此案例中,如辯護律師已與被告溝通並確認:實驗對象中的病情惡化事件未達到目標數,並非一定會影響解盲後判定實驗藥物具療效之成功率;究竟臨床試驗是否成功?仍須待解盲後才有辦法得知,則檢察官對此部分應有誤解,故 2015 年 8 月間之專家會議,並非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則本案仍有為被告為無罪辯護之空間。惟除上述所提到可能遭司法機關為不利認定之風險,以及應佐以客觀證據核實被告之主張外,本案另須留意的是:其他共同被告對於案件之理解以及說詞,是否與當事人一致?尤其,本案牽連戊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研發長及醫學處人員,只要其中一個共同被告之說詞有異,即須再次檢驗當事人之主張以及答辯方向是否可行。


就本案而言,若所有共同被告對於「『病情惡化事件未達到目標數』與『解盲結果』並無一定關聯」之論點基本一致,則可採取無罪答辯之方向。本案最終經二審高等法院認定不能採取檢察官起訴所指之重大訊息成立時點,因而判決被告無罪,並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未上訴而告確定。雖然如此,自開始偵查至無罪判決確定為止,前後仍歷經將近 5 年時間,由此可以看出,縱使被告及辯護律師均對於答辯之論點及方向相對有信心,但取得無罪判決之成本仍是相當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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