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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69
發布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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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遇到訴訟因應對策-以商業案件為例(一)

一、前言

通常律師是在當事人突然接獲檢調約談、搜索時,才臨危上陣陪同當事人接受偵訊,很難從一開始就擬定妥善的訴訟策略。但由於陪同偵訊,多可大致了解檢調認定有疑問的交易日期、檢調認知的重大消息為何?因此,有助於律師判斷當事人之說法與客觀事證能否互核為真。另一種情形,通常是當事人或標的公司接獲證交所等主管機關詢問,其內容可能是請公司說明就近日所發布之某一重大訊息(如財務報表認列虧損),該訊息之成立過程,包含內外部溝通、會計師查核及評估決策過程、時點,並提供相關時點暨內外部相關簽核人員名單、內外部會議、簽呈、出席人員名冊等。


此際,律師也可進一步判斷是否有重大消息,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內線交易的情況。在掌握被質疑的交易及可能的重大消息後,即可依下述流程蒐集資料及判斷案情,並進一步與當事人溝通。面對法律案件,應依不同案件性質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尤其是涉及商業型民事案件與刑事內線交易案件時,需結合理論與實務加以判斷。以下將依處理步驟、實務案例與結論說明應對之法。


二、步驟

商業型民事案件處理步驟大方向:

● 檢視文件與確認過失:收到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先檢視內容,確認自身是否存在過失。

● 協商或回應:有過失則協商解決;若無過失,可採簡單否認或說明。

● 訴訟準備:召開內部會議,通知相關單位提供證據並討論訴訟策略。

● 律師協商:與律師深入討論案情,準備並完成訴狀。

● 庭審準備:整理錄音、資料,分析攻防策略,提高勝訴機率。


進階針對內線交易案件處理步驟:

● 掌握案情:在檢調約談或主管機關詢問時,律師需快速了解交易日期與重大消息內容。

● 確認交易與消息:核對交易行為及相關重大消息,尤其是消息成立時點。

● 擬定辯護方向:結合內線交易法律規範,確定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並制定辯護策略。

● 評估風險與策略:分析司法機關可能認定的消息時點,審慎決定是否爭辯、認罪或減輕刑責。


第一步驟-確認客觀交易行為

因為在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且可向往來證券商取得相關交易紀錄,通常不會有太大困難。但當事人被懷疑有內線交易之行為,究竟是涉及哪幾筆交易?交易時間為何?此仍須先向當事人確認。且尚須留意: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所規範之行為乃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因此,除以本人名義所開設之帳戶外,應與當事人再三確認是否有以家人、朋友或法人之名義買賣股票之情形。


第二步驟-確認重大消息內容及成立時點

所涉及的重大消息為何?大致就是交易行為前後,該標的公司在重大資訊觀測站所發布的重大訊息,或者於新聞報導上所揭露的重大消息。此時重點在於:當事人於買賣股票時是否已知悉該重大訊息,而此又牽涉該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如何認定之問題。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民國 99 年修正說明中指出:「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爰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避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


從相關規定可看出,就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之認定,並非一定要到百分之百確定某重大消息會發生,才可認定該重大消息成立,而須綜合判斷「該消息發生之可能性」,以及「消息發生對於投資人影響之重要性」。換句話說,於一般投資人聽取某一消息之當下,將影響其投資判斷時,即應認定此為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而這也是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所採。


由此可知,在實務上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之認定是浮動的。因此,除與當事人討論其認為之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外(如當事人為公司內部人員,通常對於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為何,也會有進一步的證據),律師也須審慎評估偵查機關或法院是否有可能會「往前」認定該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


第三步驟-溝通並擬定辯護方向

是否成立內線交易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在知悉內線消息後,於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之 18 小時內買賣股票。而這又取決於內線消息之成立時點,是在交易行為「之前」或「之後」。但如上所述,對於內線消息之成立時點,須綜合判斷多項因素,導致對於該時點之認定相當浮動。普遍來說,在大多數內線交易之案件,對於重大訊息成立時點之認定,是有爭議的。因此,於擬定辯護方向時,即必須謹慎考量重大消息成立時點遭偵查機關或法院「往前」認定之風險、辯護人擬「向後」爭執此一時點之成功率,及因此所需付出的勞力時間費用等。此外,在完整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如判斷當事人之行為確實有涉犯內線交易之疑慮,也應該要同時考量證交法第 171 條第 5 項「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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