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法律行為的成立包含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法律明定要式行為或日後證明方便,日常生活中有許多交易都習慣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因此在契約中的簽名或蓋章,都是證明身分的重要方式,藉此確認文件中的權利義務人。
自 1990 年代起,網路成為交易的重要媒介,數位經濟活動日益蓬勃發展,為了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出現的交易模式,1995 年美國通過世界第一個電子簽章法;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及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臺灣也在 1998 年成立「數位簽章法」研擬小組,隔年將《電子簽章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在參酌各方建議後,立法院在 2001 年通過《電子簽章法》,並在隔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本法除了讓網路交易更有保障,行政院也因應當時的立法,開始整合政府部門的入口網站、推動電子化政府服務,讓民眾能透過網路申辦所需的文件。
而現立法院於 2024 年 4 月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法草案,什麼是電子簽章?修法後具備哪些效益?
二、什麼是電子簽章?
依《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可知簽名和蓋章的法律效力相等。無論是簽名或蓋章,其目的皆為使文件與簽章人產生連結,即簽章人同意文件上的內容並將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歸屬於簽章人。又依《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用詞定義:「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電子簽章亦即讓電子文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歸屬簽章人。
在一般商務習慣中,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將簽名圖片貼在電子文件中,再將檔案寄給收件者,藉此取代傳統書面締約並省去寄送的麻煩。然而,這種方式無法確認是否由簽署者本人簽章、寄出,更無法確認電子文件在接收後是否被竄改,因此這種簽名方式並不屬於《電子簽章法》中所規定的電子簽章。為了與電子簽章區分,實務上常將這種簽名方式稱為「電子簽名」。電子簽名雖非電子簽章,也因可能受廠牌及解析度影響,在有爭議時亦無法進行筆跡鑑定,但只要能證明該電子簽名是由本人簽署,例如有證人可證明該簽名是由簽章人親簽時,法院通常會做出「電子簽名的效力與傳統書面的簽名或蓋章相同」之解釋,與書面的差別僅是簽名的工具和呈現的方式不同。
目前電子簽章技術已應用在許多服務,例如網路報稅使用的自然人憑證或簽署電子保單等。使用電子簽章可以提高效率、確保交易安全以及減少紙本使用的減碳效益等。然而也必須給簽署文件的當事人有拒絕使用電子簽章的權利;依同法第五條:「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保留當事人可以選擇維持使用傳統簽章或是紙本文件的簽署方式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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