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人(員工)若向法院申請只扣 1/3 薪水時,這時法院就只會扣 1/3,惟若扣了 1/3 還是低於「基本生活費」時,就只能扣到基本的生活費之額度。例如:小明薪資 $ 32,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是 $ 19,896),$ 32,000 * 1/3 = $ 10,667(需扣押的金額),所以小明會剩下 $ 32,000 - $ 10,667 = $ 21,333 元。此時是高於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 19,896),所以公司僅能扣押 $ 10,667 而已。
如若是低於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的情形,公司只能扣到符合最低生活費之狀態。例如:小花薪資 $ 28,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是 $ 19,896),$ 28,000 * 1/3 = $ 9,334(扣押的金額),這時小花身上能用的錢只有 $ 28,000 - $ 9,334 = $ 18,666 元,因小花被扣除後之薪資已低於台北市的基本生活費 1.2 倍的水平,這時公司只能扣 8,104 元!$ 28,000 - $ 8,104 = $ 19,896(才有到達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
當時台北地方法院的做法是採第一種,直接留給當事人基本生活費,剩餘的都還給債權人,但是對於生活基本必須支出開銷大的債務人來說可能不是件好事,雖然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總是要留給人一線生存下去的希望!
另,如筆者最初所述,2019 年強制執行法又再次修法(於同年 5 月 31 日施行),在第 115-1 條第 2 項明定「對『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故新修法後法院應會依前述規定以扣 1/3 為上限;但也因為近二年強制執行法修法頻繁,相信法院也正在適應調整中,人資夥伴應仔細確認法院來函的內容,有疑義時務必和承辦人員聯繫確認。人在錢在;人不在,債權人半毛都收不到!建議企業的人資可以提醒債務人員工,如果生活上很有困擾,務必要向法院申請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避免陷入困境中致日子無法過下去而有輕生或逃避的念頭。
企業人資也能提供債務人員工尋求專業協助,目前有『債務清理條例』可以協助五年內未經商或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的個人,透過與銀行協商處理債務。另員工若是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提供債務處理的諮詢或後續的法律程序,員工債務金額過大時(50 萬元以上 1,200 萬以下的債務),建議也能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提出『債務重整』或『債務清算』的需求。
企業人資對於勞動相關及業務上之法令,若有一定的概念及知識,才能協助員工及企業有更好的應對各種狀況及紛爭之解決方式,建議企業人資應多充實了解法令規定並隨時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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