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簡要分析:
二、個人匯回資金課稅分析:
三、營利事業匯回資金課稅分析:
四、申請及匯回存入作業流程:
五、匯回資金管理運用流程:
六、適用條件:
◆ 匯回資金於各該控管期間內不得用於購置:
1. 不動產(但直接投資者經經濟部核准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不在此限)
2.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REITs 和 REATs)
◆ 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七、適用條件:
◆ 原則:由受理銀行代為扣取稅款、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納及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申報
◆ 例外:資金自專戶提取後違反規定者,由國稅局核定補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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