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數位簽章」與「電子簽章」,兩者有什麼不同?
除了電子簽章外,《電子簽章法》中還規定了「數位簽章」。依《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用詞定義:「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和電子簽章相比,數位簽章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技術處理,加強對簽署人的身分確認,還要由政府許可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簽發具有簽章之驗證資料,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然因該形式須具備一定的技術門檻,現行多數國家的電子簽章並未強制規定僅能使用數位簽章,但會推定數位簽章在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時,具有與本人親簽之同等法律效力。
締約時如果要使用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是不是應該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若還需等待對方的答覆後才能傳送電子資料,那麼依循慣例寄送紙本文件的方式似乎比較省事。然近幾年在聯合國推動 ESG 的浪潮下,無紙化和數位化成為各國政府和企業部門的重要指標,故本次修法將舊法:「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使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的規定,修正為:「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由此可知,使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從「經相對人同意」改為「文件及簽章可直接以電子方式為之」,擴大了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使用範圍;而在實現電子化的目標時,亦須考慮到當今社會的數位落差,尊重當事人是否願意使用電子化之意願,也能避免遭遇相對人的事後否認。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加強了大眾對電子簽章的信賴。基於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傳統書面文件和實體簽章仍是多數人在簽訂契約時的主要選擇,雖然締約過程繁瑣,但基於契約一式兩份的慣例,經雙方簽章後各執一份保存,如果將來發生訟爭,雙方得依據先前訂立的契約內容作為主張或抗辯。然而紙本文件無法排除任一方在日後竄改的可能,若雙方提出的契約內容不同,仍需要另外證明何者為真,無法完全避免爭議。
然依同法第 8 條:「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電子簽章的應用在簽章人簽名當下即同步保存簽署時的各項電子資訊,利用數位簽章由第三方憑證機構核發之憑證,不僅能確定當事人的身分外,以及數學演算法將數位資料加密處理,電子文件也能提供電子軌跡,檢視契約簽署的時間和內容,以及確認日後是否有被修正過,不僅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亦避免電子簽名造成的偽簽爭議等後續狀況。
四、小結
綜觀《電子簽章法》之立法目的與實務運用,電子簽章帶來的各項優點也是各國政府及企業日益推廣電子簽章使用範圍的主要原因。電子簽章或是數位簽章並不僅限於網路交易中使用,即便是一般傳統交易時,雙方於締約當下同樣可以使用電子簽章或是數位簽章。
考量到司法程序的特殊性,雖然司法程序暫先不適用本法,然依同法第 19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將來各主管機關得以依據實務上的交易習慣,審視電子簽章的使用狀況,並適時評估是否修正相關規定,讓臺灣電子簽章的法制能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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