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案例 1:公司併購內線交易
● 背景:甲公司與乙公司董事長洽談併購,當事人於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
● 分析:司法機關可能認定消息成立時點為洽談當日,但律師可嘗試主張消息成立點在後期,爭取降低當事人刑責。
● 策略:如成功機率不高,建議當事人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以求減刑。
被告為甲公司之董事長,於 12 月 1 日與乙公司的董事長首次見面開會洽談兩公司併購事宜,並談及是否以換股方式將乙公司併入甲公司。被告於 12 月 7 日至 20 日間,分別委託買進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票,且於訊息公告後賣出;甲公司及乙公司則是於隔年 1 月 3 日同時公告股份轉換併購案之重大消息。
本案司法機關可能認為,被告於 12 月 1 日即已知悉「雙方公司董事長均同意以股份轉讓方式進行收購」之重大消息,卻於該重大消息公開前,買進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票,應構成內線交易。遇到此類案例,於辯護律師與被告充分討論並釐清案情後,可能會認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確有爭議。然而,如上所述,此處即必須謹慎評估「向後」爭執重大消息成立時點被司法機關接受之可能性,以及所面臨法院或偵查機關「向前」認定之風險。
另外,也要再三確認案件所存在之客觀事證,是否可以核實被告之說法。以本案為例,如與被告溝通後認為:要向後爭執「併購決定」成立時點之成功可能性較低,被告於上開期間委託買進甲公司及乙公司股票之行為,確實有涉犯內線交易之疑慮。
若進一步考量交易數額並非天價,是當事人目前有能力繳回之金額,則可建議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經查實務類似判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而經起訴內線交易之情形,通常第一審法院即會依證交法第 171 條第 5 項規定給予被告減刑,並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判處緩刑,此即可使被告提早脫離訴訟,以結束無窮盡的心理壓力與折磨。
案例 2:工廠違規導致股價波動
● 背景:丙公司因違規可能遭停工,當事人透過家人提前融券出售股票。
● 分析:該案重點在於重大消息成立時點爭議及多數行為人間的說法是否一致。
● 策略:與當事人及家人協調後,可能考慮自白,降低訴訟成本與風險。
丙公司之工廠於 10 月 5 日經主管機關查獲有未經許可之汙染源操作等情事,並經主管機關命應於 10 月 8 日前完成改善或補正。被告於 10 月 6 日參與公司高層會議時獲悉此事,並於 10 月 7 日以電話告知家人無法於雙十連假返回老家;被告之家人旋於 10 月 8 日上午融券出售丙公司之股票。嗣於 10 月 9 日上午,主管機關開會決議,命丙公司之工廠停工並發布新聞稿,丙公司亦於同日發布重大訊息。
又因於本案中另涉及當事人之家人,而有多數行為人之問題,故尤須考量不同行為人之間對於答辯及認罪與否之意見是否一致。如經與當事人及其家人溝通後,考量到經法院為不利判決的風險,以及未來於訴訟程序中可能付出的勞力時間費用,且當事人及其家人之意見一致,亦可建議於偵查中即向檢察官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促使法院可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以使被告毋須深陷冗長又沉重的訴訟程序中。
另外,也要再三確認案件所存在之客觀事證,是否可以核實被告之說法。以本案為例,如與被告溝通後認為:要向後爭執「併購決定」成立時點之成功可能性較低,被告於上開期間委託買進甲公司及乙公司股票之行為,確實有涉犯內線交易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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