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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39
發布日期: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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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標示眉角多,不可不知關鍵技巧!(上)

近年來,許多人創業投入食品、餐飲業中,多數業者對於食品法規完全不瞭解。最典型的狀況就是食品產業為了因應疫情,從餐飲業投入到冷凍食品業,在食品包裝上就必須要完整呈現食品標示。亦或是現今許多消費者相當重視過敏源,因此在選購食品時,也會透過食品標籤來確認是否符合自身需要。由此可看出食品標籤食品標示不光只是營養標示,更是一個能與消費者密切溝通的管道,必須要符合法規才能有效取得消費者的信任。


本文主要分為五大部分,從包裝食品營養的標示法規的基本介紹,藉由案例探討的食品八大營養標示方式,帶領讀者學會解讀食品標籤。


首先,必須要瞭解何謂食品標示。最初進行食品標示,是因為製造廠商為了延長產品販售的時間或是擴大銷售範圍,為了讓消費者能夠參閱這些標示進行選購,以確保自身權益。以餐飲業為例,疫情期間實體通路營運困難時,業者必須要尋求營運方式變通,其中常見的方式,是將商品擴大銷售到網路等其他範圍。在這過程中,有可能會將食品商品冷凍處理,或是進行其他形式的包裝,以延長保存期限。產品從散裝食品變成包裝食品,就必須要受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的規範。在此款條文中,明確定義了「標示」是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面,所記載的品名、說明的文字、圖畫、記號或者是附加的說明書等。由此可以看見,不光有文字受到限制,連帶圖形也受到法規的規範。


如何分辨散裝食品與包裝食品?

在食品標示法規中,散裝食品與包裝食品的規範項目不盡相同。因此,一開始要先區分商品究竟是散裝食品還是包裝食品。包裝食品顧名思義就是「完整包裝食品」,必須要經過固定密封包裝、具備啟封辨識的特性,也就是說商品可以被看出是否已經被開封過;同時也必須要具備可延長時間保存的能力,並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等條件。


散裝食品則相對較容易辨識,即是商品在陳列販售時,沒有包裝或者有包裝,但出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中任一情況之一,即被定義為散裝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中,第一項即是不具有啟封辨識性。舉例來說,傳統雜貨店中的綠豆、米、乾果類等等,秤重後放入夾鏈袋,難以辨識袋子是否開過。第二項條件是不具延長保存期限。以賣場生鮮肉品為例,多是利用保鮮膜包裝,亦或是將食品以塑膠袋打結提供給消費者,此類包裝方式並不能延長保存期限,皆屬散裝食品。第三項是產品被非以擴大銷售為目的,也就是說產品不限於定點販售,一般常見的園遊會或前店後廠的麵包店以塑膠袋和細鐵絲包裝,皆屬於散裝食品。對照在超商販售的麵包,因為具有完整包裝屬於包裝食品,也就必須要呈現完整的食品標示。


在區分散裝與包裝食品過程中,需要思考產品銷售地點,一旦決定銷售地點,若是需要更改為網路販售或是團購等銷售模式,一旦離開銷售現場,就代表擴大銷售範圍,也就需要留意散裝食品是否須改為包裝食品,並符合相關的食品標示法規。


原產地標示,還給消費者選擇權

將產品區分為散裝或包裝食品後,接下來進入該如何標示的環節。散裝食品標示主要分為三個重點。首先,若是已辦理公司登記或是商業登記的業者,則在食品標示上需用中文與通用符號,明顯標示產品品名與原產地。以賣場芭樂為例,若非完整包裝,就必須要再貼上一個標籤,標明品名與其原產地。


接著進入第二個重點,如果是小型商家或攤販,這類無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在進行商品販售時,如販售品項包含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紅豆、香菇、雞、豬、羊、牛等 20 項法規規定品項,都應該要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以定點販售香菇為例,不一定要標示品名大家也會知道該項產品,但是必須要標示產地,讓消費者明確知道香菇的產地來源。

▲ 圖一、應標示原產地之法規規定品項


最後一個重點是對特定的散裝食品販售業者 ,必須要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規範,進行特定的標示。例如,使用豬肉、牛肉或是其可食用之部位之原料,都需要標註原料原產地。另外基因改造原料也需要誠實的標示在散裝食品上。


新手掌握十大包裝食品必標示項目

接著談到包裝食品,包裝食品的法源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這是食品業者必須要熟記的一條法規。若是初入食品業,不清楚該如何進行食品標示的新手,從此條文中就可以一目瞭然知道該怎麼標示。大部分的業者需要標示的也不外乎就是這十個項目。


首先是最基本的品名 ,接著是內容物。若是內容物是兩種以上混合物時,就必須要依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第三是淨重、容量或數量。第四項是食品添加物,若產品含有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時,並用功能性命名者,應該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當然所謂食品添加物也必須符合法規規範,並非由業者自行聲稱之。


第五項要標明的就是製造商或是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製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可擇一標示,讓消費者在發現產品問題時能找到負責窗口即可。另外,若是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則應該標示可追溯的來源。如果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則也必須標示其生產系統。最後幾項則包含要標示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的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這十項是包裝食品最基本需要標明清楚的項目,若有缺漏就代表不符合食品法規。


先前談到內容物的主成分應該要標示所占的百分比,其中應標示的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的內容或方式,還有各產品的實施日期,都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外訂定。這條規定不容小覷,以米粉絲為例,假若規定標示的含量不足,就只能將產品標籤改為炊粉或其他名稱,不能以「米粉」進行標示。目前已規範應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的食品包括米粉絲、果蔬汁、調製乳粉等。其中果蔬汁也有另一點要注意,果汁含量若低於 10 % 或僅有蔬果風味,則須依規定進行特定標示。


國內部分業者不太希望讓消費者知道產品是誰代工的,因此在法規中可見,業者若只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應該要將製造商、受託製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同時,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一旦發生食安問題,就可以快速掌握源頭、解決問題。


從罰則的角度來看,假若今天產品未標示,可開罰 3 萬到 300 萬元。過往曾發生業者的營養標示是複製類似產品營養標示,並未實際計算產品的營養成分,經人檢舉,罰鍰 4 萬到 400 萬。以市面上見的紅麴製品為例,業者依法不能在產品上標記「增加心血管效能」、「預防三高」等宣稱醫療效能。若觸犯此條法規,則可處 60 萬到 500 萬元的罰鍰。衛生局依法可對標示不實或未標示食品,請業者回收改正,改善前不得販賣,屆期未改正或涉及醫療效能者,沒入銷毀。部分業者心存僥倖,認為不用標示也沒有人會發現,或是被查到的機率很低,但是現在許多消費者注重食品標示,在看見違規標示時會進行檢舉。由上述案例可以看見,心存僥倖不如將可能被罰款的錢用來製作完整的食品標示。另外,在標示食品標示時,標得「對」比標得多還要來的重要,標示錯誤反而罰得更重。


一般食品之標示位置為何?

食品容器或外包裝,除了用中文與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外,如果是貼紙形式,應該要以不容易撕開、不容易被替換、不容易脫落這三個原則製作。另外,不可以用吊牌或是折頁說明書的形式進行標示,吊牌僅可作為商品行銷用,折頁說明書也是同樣的道理。

▲ 圖二、一般食品標示位置不可在吊牌或摺頁說明書上


未為什麼食品標示一定要標在最小販售單位上,且字體長寬不小於 0.2 公分?

字體長寬限制比較容易理解,因為過小的字體會讓消費者不易閱讀,也就失去了標示的意義。最小販售單位是指,包裝在市面上流通的最小單位。以蘋果汁為例,假設業者是以箱出售,則僅需於外箱進行食品標示。但是,業者若無法確保零售商、通路商等購買蘋果汁不會出現分拆販售的行為,業者就必須在每瓶蘋果汁上進行食品標示。在這個案例中可看見法條特別規範-果蔬汁等必須要標明原汁含有率百分比。因此,業者在進行食品標誌時,要記得查閱法規,確保產品符合特殊規範。

▲ 圖三、食品標示必須在最小販售單位上


另外補充說明,如果產品在國內製造,標示需要兼用外文時,必須要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來製作。若產品是國外進口,已具有英文標示,仍需要補上中文標示。這衍伸出一個問題,當產品過小,無法容納標示時,該怎麼辦呢?依法規定,當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時,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字體可以小於 0.2 公分。


大家可能會有一個疑問:什麼是最大表面積呢?最大表面積並非包裝全部表面積的加總,而是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的平面。以附圖中的長方體為例,最大的表面積是標記 2 或 4 的這兩部分。如果單看標記 2 的這一塊面積是 15 公分乘以 10 公分,這樣就是 150 平方公分。並沒有符合前面案例中的 80 平方公分以下可以縮小字體標示的規定。所以,食品字體仍然必須要維持 0.2 公分

▲ 圖四、食品標示應展現於最大表面積之上


前面所說的包裝,因產品外包裝的形狀比較容易理解,但像是軟糖或是果凍布丁等小包裝食品有壓條或黏合區,這兩個區域便不在計算範圍之內。因此,在計算最大表面積時,要記得不包含此兩區域的最大表面積若大於 80 平方公分,標示中的每個字就必須要大於 0.2 公分。

▲ 圖五、食品標示之最大表面積不包含壓條的部分


現今,許多人想利用網路販售自製的食品。實務上許多業者仍不清楚是否需要製作標籤,其實道理相同,必須要依照包裝型態來決定。如果符合散裝食品原則,應該要依照「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必須要標明產品品名、原產地。若是屬於完整包裝食品,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進行標示。


食品標示名稱要謹慎 原料比例很重要

在食品標示過程中,品名相當重要,一般食品大廠大多熟悉法規,然而時下流行的各種小農,卻不一定熟悉這些規範。業者必須依照《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施行細則》第 7 條,品名須與食品本質相符。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品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沒有規定的品項,可以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訂之名稱或自訂名稱。以下藉由幾個常見案例幫助大家理解。首先是市面上常見的調和油,食品油脂的業者在標示時要注意調和油的組成比例需要有多少占比才能稱為調和油。接著,以速食麵中的調理包為例,假如調理包中沒有牛肉,或只使用了牛肉香料,那在品名上就無法寫牛肉麵,僅能用牛肉風味來取代。最後也是最常見的果蔬汁案例,業者必須確認果汁含量成分要符合規定,才能被稱為是果蔬汁。這同樣也可以套用在鮮乳保久乳的例子,都必須配合比例標記,不可以自行訂定。


市面上常見單純使用水果類的香料,內容物卻不包含水果相關成分,品名包裝僅能以「OO 風味/口味」。以草莓軟糖為例,可以在包裝上印草莓圖片,但最好是在圖片附近加註標示,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 圖六、食品名稱須依成分比例來命名


除了品名,當內容物包含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業者要依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標示。內容物就是食品組成的原料,也就是生產時實際投入的原料。現行法規規定無論內容物含量多寡,皆必須要將原料全部展開,譬如,調味料的組成其是由多種醬料混合而成。如果未列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訂範圍內之品項類別內,則需要展開標示,舉例:「真好味水餃沾醬」-「水、醬油、純釀造醋、味醂(水、蔗糖、酒精、食鹽、糯米)、酵母粉、蒜抽出物、維生素 E(抗氧化劑)」。


【 下接  2022 年 8 月 NO. 240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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