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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40
發布日期: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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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標示眉角多,不可不知關鍵技巧!(下)

淨重、容量及數量是食品標示中很重要的元素。內容物的數量最容易理解,無須多做說明。淨重就是內容物本身的重量,不含外包裝,像是果醬的淨重不包含外面玻璃瓶的重量,僅有果醬本身的重量。容量則是當內容物為醬油、醬油膏或胡麻醬等液態食品時,以毫升等單位表示。其中需要注意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中提到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須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意分離者,得僅標淨重。舉例來說,若是珍珠奶茶,就必須要把珍珠和奶茶單獨分開列出來;但是,若是像蒜蓉辣椒醬或是堅果醬, 已經均勻混合不容易分出固體還有液體,直接標示淨重即可。

▲ 圖七、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須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以上這些都是以公制單位來表現。除了標明淨重、容量及數量,業者可選擇加註誤差範圍,標明最高與最低的含量,以減少消費者疑慮。如需要標明驗證範圍,可以參考 CNS 第 12924 號的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若是罐頭食品可以用 CNS 第 974 號的食品罐頭檢驗法來確認是否符合法規要求,避免出現消費者無法接受的誤差範圍。


食品添加劑名稱要展開 製造商登錄平台供備查

除了基本的內容物,還有食品添加物,如果混合兩種以上的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時,也需要分別標示添加物的名稱。譬如,有些業者會在食品中添加黏稠劑,讓食品均勻不分散。在食品標示中除了寫黏稠劑外,也要詳列黏稠劑的名稱。黏稠劑的其中一個種類是羥丙基澱粉,那就必須註明是羥丙基澱粉。若是複方食品添加物就必須展開全部內容。譬如:複方著色劑,展開就包含食用藍色二號、偏磷酸鈉或鉀明礬、蟲漆酸等等。


若是甜味劑、防腐劑或是抗氧化劑,業者必須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品名或通用名稱,舉例來說,糖精是品名,就必須同時標記功能性名稱「甜味劑」,標示完整呈現方式為「糖精(甜味劑)」。現在較為人所知的防腐劑苯甲酸,大多使用在麵包製品,為了延長麵包、糕餅的存放期限,可能會加一些丙酸鈉或者是苯甲酸,業者就必須要標示為防腐劑,並同時註明是苯甲酸,避免消費者看不懂食品添加物的作用。


至於食品添加物的名稱該怎麼寫,可以利用衛福部網站查詢《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以此標準來制定食品標示。另外,食品添加物具有法定名稱與通用名稱,一般都是以法定名稱作為呈現,這樣便於快速查詢相關法規。

▲ 圖八、食品標示方式「分欄」與「合併」皆可


許多業者也對食品添加物與內容物的呈現方式有疑問,到底食品添加物與內容物是不是可以合併標示?如果可以合併標示,是否也要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食品中如有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食品添加物之名稱。標示方式可以分為分欄標示與合併標示兩種,兩種皆可以使用。其中,食品添加物和內容物可以合併標示,並要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在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的標示中,需註明廠商名稱、電話號碼還有地址。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國內廠商、製造商都清楚標明在標籤中,讓消費者一目瞭然,增加對產品的信心度。以國內製造的餅乾為例,若已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就不需要強制進行通報。但假若國內製造商並沒有被揭露,就必須要強制登錄在食品業者登入平台。若有輸入的廠商,不管是國內製造或是國外製造,假若已經進行揭露,就不必通報。

▲ 圖九、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須註明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


原產地是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在實務中,其實花費很多時間與業者溝通並和消費者討論原產地的定義。以綜合堅果為例,若是沒有將堅果打碎成堅果醬,或是加熱等其他加工製造,僅僅只是把堅果混合。這時候就必須要依照食品混裝的含量多寡由高至低的標示原產國。又或者以茶包為例,若茶包中含有三種原料,其中越南綠茶佔 70 %、中國綠茶葉佔 20 %、台灣綠茶葉佔 10 %,這份茶包的原產地不能寫台灣,必須要以原料成分由多到少標記原產地,因此原產地呈現方式必須是越南、中國、台灣。但是,若將茶包沖泡成茶飲,這時就可以標示原產地為台灣。以上僅是粗淺的舉例,原產地的實際標示方式,仍然要遵循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規定。

▲ 圖十、原產地應依照原料成分由多到少進行標記


談到有效日期的標示,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中提到,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應為「時間點」。舉例來說有效日期一般標示方式為年月日,若是改為日月年,必須在後方括弧註明表示方式,如:10/08/105(日/月/年)。若是西元年則後面備註須改為西元年。

▲ 圖十一、有效日期標示應以「時間點」為表示重點


另外,如食品保存期限超過三個月以上,有效日期僅需標註年月,並且以月份最後一日當作有效期限的終止日。若是鮮乳、脫指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了保存期限外,也要標示保存條件。還有一個常見問題是,如果標明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是否就可以讓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答案是不行的,法規規定產品應該要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

▲ 圖十二、液態乳製品除保存期限外,也要標示保存條件


早在 104 年 12 月 30 日就開始針對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目前取得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許可流通的原料共有五項: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不論是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只要使用基因改造的原料,就必須要標示含基因改造的字樣。但若是經過高層次加工,雖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仍須標示基因改造或「本產品為基因改造 OO 加工,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國際間已審核通過核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達 31 種。假若是進口原物料在運送或製造過程中,非故意參雜基因改造原料含量佔 3 % 以下,可以不必標示。但是超過 3 % 以上,還是必須有含基因改造的標示。


提到營養標示,首先要提到沒有營養宣稱的包裝食品,可不用進行營養標示。最基本的例子是飲用水、礦泉水、冰塊,幾乎沒有營養,因此不必進行標示。接著是添加任何成分或配料的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植物及花果種子、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鹽及其替代品,以上品項種類皆得以 0 標示,或是不用標示也可以。但業者若想自行標示,則必須遵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範標示。散裝食品則不必進行營養標示,若業者自願提供營養資訊,應如實標示,否則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


根據民國 110 年修正並公告施行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清楚規範了營養標示的方式。多項包裝食品或多種口味共同使用同一個營養標示,得以組合並列格式標示。若包裝總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之產品,可以用表格橫列方式,由多至少按照順序標示出來即可。至於營養標示的份量訂定,應該要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若無法自行定義,可以參考《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進行標示。


在進行營養標示時,營養標示單位受到法規規範,不可隨意進行標示。固體(半固體)以公克或克(g)表示,液體以毫升、mL 或 ml 表示。熱量以大卡、Kcal 或 kcal 表示。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或單元不飽和脂肪酸、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及膳食纖維皆要以公克或 g 表示。鈉、膽固醇跟胺基酸它是以毫克表示或者是 mg 表示,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以圖十三及圖十四(即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規定辦理。其他營養素譬如 DHA、EPA 則以通用單位標示。

▲ 圖十三、營養標示單位營養標示單位受到法規規範,不可隨意進行標示

▲ 圖十四、營養標示單位須依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規定辦理


針對沖泡飲品,如奶茶粉、咖啡粉、燕麥等需經復水才能食用的食品。如果業者要進行營養宣稱,必須要以復水後「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或「每 100 毫升」為營養標示基準。若是未進行營養宣稱,則可以用復水前或後為營養標示基準。另外,其沖泡方式應於清楚標記在包裝上。


在某些條件下,營養標示可以用「0」標示。以熱量為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4 大卡。以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為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不超過 0.5 公克。達到上述標準皆可以用「0」表示。其他項目是否可用 0 表示,還是要依照各項營養素標準來訂定。


營養標示需簡化 數字修整方式不馬虎

數字修整方式也蠻重要的,過往營養標示常出現小數點後過多位數,現在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即可,最多標示到小數點後兩位。其他像是非拼裝販售且無法固定重量之產品,如:單片烏魚子等,得將份數數值修整為整數,再加標「約」。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其他更詳細的數據修整原則,可以參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是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進行標示。食品之特定營養素含量如果會依其特性隨時間改變,也可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含量之實際衰退情形。


還有一類是「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食品」,該如何區分是一般食品規範,還是要適用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最基本的辨別方式為:如果是膠囊、錠狀食品,只要有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就要遵行「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假若沒有,僅需遵行一般的食品規範即可。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與一般食品不同的是一定要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警語「一日請勿超過 O 顆(或錠、粒)」、「多食無益」。如果是維生素、礦物質必須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限量標準來換算,不得任意加註。業者如果想針對維生素、礦物質進行生理功能上的宣稱,必須要標記「每日最低攝取量須達」每日基準量 15 % 以上。


「營養宣稱」眉角多 用字遣詞要注意

包裝食品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營養宣稱」。「營養宣稱」就是利用說明、隱喻或暗示的方式表示這個食品可能有特定的營養性質。舉例來說,業者會在標示中強調富含維生素 A、高鈣、低鈉、無膽固醇、高膳食纖維等等,這些都算是營養宣稱,這些就必須要符合營養宣稱的規範。


可宣稱營養的項目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需適量攝取」的營養宣稱,也就是不必攝取太多的食品。最主要有一下八項: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反式脂肪。另一種則是「可補充攝取」的營養宣稱,其中包括:膳食纖維、維生素 A、維生素 B1、維生素 B2 或維生素 C 或維生素 E、鈣以及鐵。目前僅有上述所列兩大類營養素可做為營養宣稱,其餘皆不可以進行宣稱。以常見的蛋白質為例,並不在這兩大類營養素項目中,因此不能宣稱「高蛋白」等等。


在進行營養宣稱時,用字遣詞也有相關規範。針對「需適量攝取」的營養宣稱,若想要宣稱「不含」,則可使用無、不含、零、低、少、薄、微、略含、較低、較少、減等等,例如:無膽固醇、不含熱量、零熱量、低、低卡。若是針對「可補充攝取」的營養宣稱,則可以使用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含有或較高、較多等。不能自創新詞,使用其他延伸字詞是不被允許的。


必須要注意的是以下六大類食品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這六大類食品包括: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糖所佔熱量超過總熱量百分之十之汽水與可樂、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調味料類、醃漬醬菜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食品涵蓋的範圍既多且雜,在此僅簡略分享食品標示的技巧與實務常見案例。唯有業者提供合規的食品標示資訊,消費者正確解讀並留心改善,才能讓「食品標示」成為兩者間良好的溝通管道,進而提升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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