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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80
發布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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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鋼索的上市櫃公司-企業必需了解的勞基法(4-4)

二、結語

資遣必須高度謹慎,走錯一步就會無效。以上 5 個判斷違法資遣的步驟,相信很多人會發現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員工竟然比想像中還要複雜,而且必須謹慎通過層層關卡,即使客觀上員工的工作能力真的非常不理想,但在過程中只要公司走錯一步就會踩到法律地雷,導致解僱違法無效,尤其當公司規模越大,法院檢視的標準就會越嚴格。這也顯示,雇主資遣、開除員工的作業成本及違法代價其實非常高,一旦發生勞資糾紛,法院也會用相當嚴苛的標準來檢視。


因此,無論在日常考核管理、績效輔導、資遣評估等過程中,建議都要透過完整的作業流程及專業的管理人才來實施,公司對員工也要保持積極溝通並盡力協助,如此一來,就算雙方緣分已盡,也還是能好聚好散。


資遣不適任員工,雇主資遣員工時,必須符合法定資遣事由,尤其要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還要提早做資遣預告,並且完成資遣通報,這樣才合法!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就是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造成勞資糾紛。


那遇到不適任的員工,該如何合法地分道揚鑣呢?


一、必須符合法定資遣事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提前向員工進行「資遣預告」、給予「謀職假」

資遣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提前預先告知員工,否將面臨 2-30 萬元的罰金。


● 預告期間如下

1.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 預告期計算方式

雇主通知員工資遣日期的「隔天」開始,作為起始日計算,並依日曆天計算(包含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至和員工約定最後一天上班日。


▶ 雇主未依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

許多雇主會當天叫員工離職,明日就不用來;但雇主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將預告期折算成工資作為補償,另發給員工「預告期間工資」;否則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


▶  謀職假

在資遣預告期間,雇主應給予每週最多 2 個工作日的謀職假,工資照給,使被資遣勞工有機會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謀職。


三、向主管機關、公立就服機構「資遣通報」

● 資遣通報法規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資遣通報日計算

資遣通報的 10 天期限是從員工離職生效日開始往前推 10 日,依照日曆天計算,不用排除假日,但如果通報日遇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四、給付員工資遣費、當月薪資,並結清特別休假工資

● 資遣費

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 適用勞退舊制的年資(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2. 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

3. 平均工資:資遣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 6。

4. 勞動部提供的。

5. 給付員工離職當月工資。


雇主應該按照原先約定的方式給付工資,不可以藉詞改用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等)。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雇主資遣員工時,也應該將員工還沒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發給。


▶  其他

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有特別的獎金、紅利、傭金等,則應視勞動契約之約定,結算並約定好給付方式,以免產生勞資糾紛。


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

● 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員工辦理失業給付時,需要提出離職證明書,雇主若沒有開立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 服務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如遇勞工索取服務證明,雇主有義務提供,否則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服務證明中會記錄勞工受雇期間的職位、職務內容、任職期間與薪資等事項,可以做為謀職履歷的佐證。



延伸閱讀:

>> 走鋼索的上市櫃公司-企業必需了解的勞基法(4-1)

>> 走鋼索的上市櫃公司-企業必需了解的勞基法(4-2)

>> 走鋼索的上市櫃公司-企業必需了解的勞基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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