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辦法相關問題與說明
(一)何謂盤查?為什麼要盤查?
說明:盤查類似於我們健康檢查的概念,透過定期的檢查,掌握身體健康狀況,針對發現異常部分,做進一步改善、調整,以促進維持身心健康;而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則係透過活動數據蒐集、彙整及計算,檢視自身營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產生各個排放量及排放源之分布熱點,於確認主要排放熱點後,再進一步針對高排放熱點規劃減量方法,據以推動相關減量策略。
(二)若列管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盤查登錄或查驗作業時,該如何處理?
說明:事業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前 1 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另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上傳至該資訊平台;如果該事業遇有天災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可按本辦法第 11 條於上述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三)若列管事業欲於 2026 年 3 月歇業,歇業該年是否仍須完成 2025 年之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另 2026 年(1 月至 3 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是否亦須再於 2027 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說明:按本辦法第 12 條,事業如有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形,仍應依規定於 2025 年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而 2026 年(1 月至 3 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則須於關廠發生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盤查登錄作業,但無須進行查驗作業。
(四)如何申請停止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呢?
說明:事業為第一批各行業各製程排放源或第二批製造業各製程排放源,其全廠(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連續 3 年小於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或列管之製程別已拆除停用、未包含所公告之製程別條件(例如:未使用含氟溫室氣體)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五)若屬列管事業同一工廠登記證下含有兩個不同管制編號之 A 廠及 B 廠,該如何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
說明:按本辦法第 3 條,事業應以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所登載之邊界辦理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假設事業同一工廠登記證下 A 廠及 B 廠各自含有管制編號,在申報時須以工廠登記證作為邊界並合併 A 廠及 B 廠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申報。
(六)若列管事業盤查邊界內有部分廠區出租給其他事業使用(例如物流業者或便利商店),是否可排除?
說明:事業盤查邊界內部分廠區出租給其他事業使用,若該事業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登記,例如工廠登記證(物流業者)或商工登記(便利商店),則該事業可依自身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邊界,認定是否為應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若該事業自身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登記證明,則該列管事業應將出租廠區一併納入盤查,不可排除。
(七)倘列管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一定比例,處罰對象為查驗機構或事業?
說明:按本辦法第 15 條第 5 款,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經查驗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 5 % 以上者,顯見事業有實質錯誤,爰列為違規樣態,故事業於主管機關通知違規後,應限期補正或改善,否則屆期將處以罰款;另有關查驗機構之違規責任則依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如何查詢我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
說明:按本辦法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者,其合格查驗機構及其許可之查驗項目可至環境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查詢。
四、結語
有鑑於近年來淨零碳排已是國際間許多國家及企業共同推動之目標,而溫室氣體盤查與查驗又是排放管理及減碳工作的重要基礎,因此,環境部為協助事業能順利執行盤查與查驗作業,曾數次修訂「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及「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事業若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列管對象,除應遵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外,尚得利用前述 2 部指引說明,進行盤查及查驗相關工作,如有任何疑問,亦可直接洽詢合格盤查或查驗機構並尋求協助,相信很多機構在推動一站式服務的同時,均能與政府同步進行,且不負所托。
參考資料
一、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三、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問答集
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及相關網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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