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證作業通報 72 號(TAF-AA-L72)」第 1 版公告
1. 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簡稱 IAF):業於 202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第一版「認證作業通報 72 號(TAF-AA-L72)」,並於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 TAF-AA-L72 要求所有已獲認證或申請認證中的驗證/查證/確證機構(涵蓋管理系統驗證、產品驗證、人員驗證及溫室氣體確證與查證等機構)建立公正性風險分析機制。針對新申請(初次、增列或延展)評鑑案件,除一般申請文件外,機構需額外提交依據相關認證標準(如 ISO/IEC 17021-1、17024、17029、17065 等)所進行的公正性風險分析資料。分析內容至少包括:機構法人的組織架構與執行驗證業務之部門與顧問公司間的業務關係,以及機構負責人、管理層與參與驗證人員(含全職、外聘人員)與顧問輔導公司間的關係。
此舉要求機構詳細識別並評估與第三方顧問公司之間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各種關聯。對於已獲 TAF 認證的機構,必須在每年的總部評鑑時提供上述公正性風險分析資料供 TAF 查核,以確保公正性維護機制的持續有效運作。
3. 公正性風險分析的實施與遵循:根據新規定,從 2024 年 12 月起所有相關機構都須遵循公正性管理補充條款。這表示凡申請 TAF 認證的單位,在提出申請時即需提交完整的公正性風險分析報告;已認證機構則需每年更新分析並在評鑑時提交,作為 TAF 查核依據。未符合此要求者,可能影響申請進度或現有認證資格,因為 TAF 將以此作為評鑑重點之一。
為切實執行公正性風險分析,機構應建立明確的公正性維護機制,包括組織內部的政策、程序以及專責單位或委員會來監督公正性。
申請時提交的分析報告應詳列所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因素,例如:公司股權或管理層是否與顧問公司有交叉關係、在人事聘用上是否存在既當顧問又參與稽核的情形等 TAF 將在評鑑過程中審查這些資料,確認機構已辨識並妥善處置潛在的衝突利益。
若分析發現某些關係對公正性構成不可接受的威脅,機構必須採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風險,在風險未能降低至可接受程度前,不得從事相關認證活動。例如,若機構與特定顧問公司之間存在密切商業合作,而無法證明風險已被管控,則在問題解決前應暫停對受該顧問公司輔導的客戶提供認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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