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開始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歐盟進口商應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 CBAM 報告,包含該季度進口數量、產品碳含量、間接排放、於出口國繳納的碳價,過渡期不需繳納費用,2026 年起正式課徵碳稅。上一篇介紹受影響產業需瞭解的申報重點與產品碳含量計算方式,接近正式實施時企業需要注意那些加嚴的申報程序呢?
他國生產設施營運商
從 2025 年開始,CBAM 登記處將正式啟用,設施營運商可選擇透過至登記處登錄其設施,效期為 5 年,由申報人(進口商)負責 CBAM 申報中的正確資訊(間接排放數據與商品產量)及適用驗證。營運商應依據 CBAM 法規附件四(Annex IV)計算其生產的商品碳排放量(透過測量實際排放量或使用預設值),並接受經認可機構的核查,須留意歐盟執委會仍有可能製定更詳細的實施細則。營運商可隨時從 CBAM 登記處註銷資訊。
▲ CBAM 註冊申請進口批准程序。
2026 年正式實施付費制
2027 年進行第 1 次申報 2026 年的數據,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申報,初始階段管制鋼鐵、水泥、化肥、鋁和電力等高碳排產業,CBAM 聲明應包含以下四項資訊:
1. 前年納管產品的進口總量(如為電力以兆瓦時表示,其他貨物以噸表示);
2. 納管產品的總隱含排放量(以每噸產品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噸數表示);
3. CBAM 證書總數(包含在原產國支付的碳價及相關證明);
4. 經認可的查證機構發出的查證報告書副本。
CBAM 實施概況
如何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是各出口業者密切關注的問題,因應此國際壓力和趨勢,碳排管制問題之對策,刻不容緩。出口供應商首先需要評估出口貨物到歐盟的所有關聯因素,評估 CBAM 對其業務的成本影響。業者應為 CBAM 提前制定應對的方針和目標,儘速瞭解管制目標無法達成之因素,重新提出減量目標的設定,以確保其最小化碳成本。因應提交第一季報告(截止日期 2024 年 1 月),由進口商每季提交 CBAM 報告,供應商需要針對製程的「直接排放」(生產產品的製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與「間接排放」(外購電力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計算,提供實際碳含量數值。當無法透過可靠數據建立出口國某項產品排放值,在過渡期歐盟將採用貨物二氧化碳排放預設值。為能充分確定實際排放量,業者可先通過盤查產品排碳總量,進行 ISO 14064-1 或者 ISO 14067 標準下的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確定哪些碳排放數據需要包含在其 CBAM 報告中,以及總碳排放量。如果業者無法對出口貨物進行完整的碳盤查,未來需承擔的碳成本可能會遠高於那些有完成碳盤查與落實減量的競爭對手。
▲ CBAM 實施流程圖 。
CBAM 罰則
若進口商未繳納足夠憑證,除了補繳外,將根據 EU ETS(指令 2003/87/EC 第 16(3)條)的處罰級別,處以每張未繳憑證 100 歐元罰款;非 CBAM 授權的申報者的罰款將高出 3 至 5 倍,隨後補繳未提交的 CBAM 憑證,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實施額外的行政或刑事制裁。實施法案將進一步規範 CBAM 憑證抵銷的計算方法與資料查證機構的資格。
CBAM 憑證為一把雙面刃,增加企業所負擔的碳成本,同時也將刺激全球低碳技術與潔能工業的發展,當企業將碳成本反映於商品價格時,將有助於提高產業競爭力,然而,值得關注的是,這可能會加劇全球貿易的複雜性,各國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輔助企業應對 CBAM 帶來的衝擊與挑戰,更利用此契機齊力建立全球永續的未來。
延伸閱讀:
HOT 熱門文章
【財稅專欄】2022-10-26
【法律專欄】2024-12-05
【專欄文章】2024-08-30
【專欄文章】2024-12-25
【專欄文章】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