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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68
發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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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的「違反意願」與「積極同意」(下)

三、舉證的無解難題

鑒於多數的性犯罪發生在熟識的人之間,地點也僅有加害人與被害者在場,當雙方對於兩人發生性關係均不否認,已有的客觀證據如體液鑑定報告僅可以證明雙方曾經發生性關係,沒辦法直接證明該性交是違反意願,不論從告訴人或被告的角度都落入了舉證上的困難,必須仰賴大量間接證據補強以拼湊事實,例如雙方曾經來往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害者事後跟親友的陳述或是求救。實務上為了檢驗被害人是否說謊,經常會探求被害人事後的反應是否合於經驗法則中「典型的被害人反應」。被害人除了記憶清晰,不能因創傷而對發生過程留下前後不一的供述外,也必須提供「典型情況」的間接證據,例如及時就醫、及時向親人求救、對加害者的控訴,醫療診斷後認為具有性侵後心理創傷症候群的鑑定報告;從被告的角度亦是舉證困難,被告除非有「性交易的對價」、「事後的積極聯繫對話紀錄」、「發生過程的相關影像」,否則在訴訟中容易落入百口莫辯的情形。為免於牢獄之災,在被告認罪且與被害人和解會予以從輕量刑的常態下,被告此時只能採取和解以獲得緩刑的訴訟策略,此時承認犯罪的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往往不得而知。


若當立法修正從違反意願變成積極同意時,法庭攻防上的焦點從討論被害人的意願移轉到被告獲得怎樣的資訊,而認為當時已經取得相對人與之為性行為的同意。從原本被害人在性行為過程中有那些舉動顯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轉變為釐清被告在性行為過程中得到哪些資訊使其認為性行為是合意的。然這樣的立法模式仍增加了被告在實質上舉證的壓力,被告仍必須得提供足夠證據資料去證明當時他獲得了哪些資訊,因而當時已經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單純以被害人主觀認知作為取得同意與否來認定「同意」的表現形式顯有困難,容易導致雙方對於同意認知的不同,進而過度擴張刑罰的範圍,產生因被害人主觀狀態的不可臆測性,使得行為人承擔錯誤猜測的風險。


四、小結

主張積極同意者表示,不僅止於言語上積極的明示同意,若有其他行為足以彰顯發生性關係的意願,自然也屬於同意,即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與現行的違反意願模式相比,「違反意願、半推半就、來不及反應」,都會進入沒有取得有效同意的範圍之內而構成妨害性自主,透過修法讓法院審理的角度從「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轉換成「被告如何取得相對人同意」,以避免法庭攻防過程中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依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被告享有交互詰問的權利,訴訟過程中為釐清事實,行為人及被害人仍會進行交互詰問,也會針對警詢、偵訊時所製成的筆錄內容做訴訟攻防與抗辯。修法是否能實現「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的立法目的效果仍有待討論;況且訴訟過程中,案件事實往往是拼湊得來,僅能透過間接證據拼湊當時發生的事,無論本條是否修法,法院在個案中仍在雙方主張之間拉扯。避免性犯罪發生最有效率的方式不是依靠法律的制定,而是性行為的基礎應建立在性主體的相互尊重、彼此同意,才能避免產生下一個被害者。


延伸閱讀:

>> 性犯罪的「違反意願」與「積極同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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