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概念,在大陸地區稱為「訴訟時效」。大陸地區有關民事上訴訟時效的相關概念,規範於民法典中的第九章。
首先是民法典第 188 條之規定
I.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II.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和臺灣地區的消滅時效分為 15 年、2 年、5 年不同,大陸地區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原則上就是 3 年,只有符合民法典第 188 條第 2 款但書所規範的特殊情況,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至於訴訟時效過了以後,和臺灣地區一樣是採用抗辯權發生主義,權利人依舊可行使請求權,義務人可在這時行使抗辯權,但若於訴訟時效過後同意履行者,不得再行使抗辯權。
抗辯權發生主義的依據為民法典第 192 條:
I.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II.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根據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所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稱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訴訟時效利益的放棄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徵:
1. 時效利益放棄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明示的方式包括以口頭、書面等表意方式向債權人作出放棄時效抗辯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可以通過直接履行等方式完成。
2. 時效利益放棄是取得時效抗辯權後的處分行為。時效規則具有法定性,時效利益不允許事先放棄,只能在時效期間屆滿後由義務人自由處分,決定是否行使。
3. 時效利益放棄是單方自願行為,義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只需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徵得權利人同意。當然,如果雙方通過簽署協定的方式放棄時效利益,亦無不可。
參、結論
不管是台灣的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法律權利的請求權皆是有時效的,只是和刑法的訴訟時效過了就無法再行使的規定些許不同,民事請求權過了時效期間不會直接消失,請求權人依然可以向被請求權人請求相關的權利,只是被請求人多了抗辯權,可以選擇履行義務,也可以選擇行使抗辯權拒絕行使義務。無論是請求權人還是被請求權人,若想要透過司法捍衛自身的權利,就應該先瞭解民事法律中的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抗辯權等概念,並且依據時效的先後行使請求權、抗辯權,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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