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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59
發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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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關稅推行概況,企業要如何布局因應(上)

碳關稅引起的焦慮

提到「碳關稅」,大部分人首要聯想到的就是歐盟提出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其次為美國提出的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以出口為主的貿易商聽到即將實行的「碳關稅」都相當焦慮,對於國內即將徵收的「碳費」也一知半解,認為是內外夾攻,重複剝削企業的利潤。


有鑑於此,本期月刊將針對「碳關稅」與「碳費」進行分析說明,讓企業能理解與認同碳關稅與碳費乃減緩地球暖化之必要手段,而非重複扣稅,唯有做好碳足跡盤查,並盡快做好減碳措施或開發新的商業模式,才能應對「碳關稅」帶來的挑戰。


碳關稅是碳定價的衍生物

早在本世紀八十年代,人類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全球氣候變化危險之關聯性開始引起公眾的關注。因此,聯合國大會在 1990 年建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並於 1992 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中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共有 154 個國家簽署。然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不但沒有減少,還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而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的爭議,於是各國形成制定具有法律力的議定書之共識。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後,「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遂於 1997 年 12 月誕生,於 2005 年生效,除美國外,其餘 37 個國家均已承諾於 2008 ~ 2012 年間實質履行減量責任,並建置可以與京都機制連結的碳減排機制,如碳費、碳稅,碳排放交易等核心手段,統稱「碳定價(Carbon Pricing)的市場機制」。


碳定價目前主要分為 2 種方式,若以「碳稅」、「碳費」進行定價,價格由政府決定,為固定的價格;若是透過「碳交易」的管道,價格就會隨著碳交易市場不斷波動,不會有固定的價格。根據碳揭露專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統計,全球有 61 項碳定價機制,包括 30 個碳稅(Carbon Tax, CT)、31 個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大多數先進國家主要是採取「碳稅」和「碳排放交易系統」進行碳定價,但這 2 種工具各有優缺點,近期有許多國家已開始採用雙軌方式進行,以期加速減碳進程。


「碳費」是台灣獨創的碳定價機制,國外目前並沒有碳費制度的施行,台灣的「碳費」由環境部推動,初步徵收對象為年排碳量 2.5 萬噸的電力業與製造業,合計超過 500 家廠商,徵收的費用將依法專款專用,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管基金),直接用於減碳、氣候適應的項目上。


「碳稅」發展最早的國家是瑞典,自 1991 年實施,近年瑞士、日本、墨西哥等國也隨後加入「碳稅」行列,亦針對碳排大戶祭出課稅措施,且價格由政府決定。若未來有配合國際情勢的必要性,台灣亦可能實施碳稅,但由於稅收的統收統支原則,碳稅必須納入國庫、再由國庫進行發放,用途將不受限於氣候議題。


碳交易可分別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基線與信用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企業若超過配額或基準線,就必須在碳交易市場購買碳權(Carbon Credit);相反地,則可以將額度轉換成碳權,在碳交易市場上拍賣。碳權並沒有固定價格,是由市場供給需求決定價格。

碳關稅勢在必行

碳排放交易在國際市場發展非常快速,2008 ~ 2012 年全球碳排放交易每年交易量約達 50 億噸,形成了一個年交易金額約達 1,000 億美元的貿易市場。其中又以 2005 年歐洲建立的「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運作最成熟,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儘管如此,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仍逐年增長,深究原因,歐盟總量管制只局限於歐盟境內,高碳排產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會將生產外移到規範相對較寬鬆的地區,或自規範不嚴格的國家進口同類型、成本低的產品,而造成「碳洩漏(Carbon Leakage)」,如此不試圖減碳,而把排放量從 A 國移到 B 國,或是從未積極減碳的地區進口替代品,這並不會減少全球的碳排量,反而使得全球氣溫呈現持續上升的態勢。


歐盟市場實施碳定價超過 15 年,減碳的努力與成果領先全球,其他國家卻仍原地踏步。為此,「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明訂進口產品碳排量等規範,準確揭露進口貨品的碳排量之價格,針對未遵守 UNFCC 京都議定書之外國企業進口品課徵選擇性關稅,此舉可彌補現行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的不足,有效降低全球碳排放,亦可維持歐盟國家生產的相關商品之綠色競爭力。


另一方面,歐盟早在 2005 年就成立碳排放交易系統、建立免費配額制度。企業在設定的排放總量下,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免費排放配額。若企業減碳有成,則可將多出的配額,賣給額度不足者。隨著 CBAM 逐步實施,歐盟也將依序減少 EU ETS 的免費配額,讓進口商在負擔減碳成本之餘,也確保對境內外企業一視同仁。「CBAM」是歐盟對進口到當地的碳密集型產品,依據碳排放量,進口商需完成採購相對應的 CBAM 憑證(CBAM Certificate),產品才能進入歐盟。但如果是非歐盟的生產商,只要提供產品在非歐盟國家已依據碳價格支付費用的相關證明,進口商則可以抵消歐盟 CBAM 憑證的採購費用。


隨著 CBAM 即將於 2023 年 10 月試行,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也計畫於 2024 年相繼上路,不同的是,美國 CCA 法案沒有試行期間,且碳關稅計算的基準線及徵收的對象也不同,美國 CCA 法案針對進口商及國內的製造商收取碳費,但國內製造商出口至他國能獲得退稅;計算方式以美國財政部依據所申報的資料計算每一類美國產品平均的碳含量,作為課徵碳稅的基準線,若製造商的碳強度超過美國該產業適用的碳強度基線,則必須就超過的部分支付碳稅。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出口至美國的應稅產品在製程中若使用其他應稅產品作為原料,則該原料所產生的碳排放也必須納入計算中,至 2026 年起,受影響產業將擴大至碳密集原料達 500 磅以上的成品,2028 年再降至 100 磅以上。雖然該法案尚未正式三讀通過,徵收時間也有可能延後,但對於碳密集產業課稅已勢在必行,且徵收範圍會越來越多,碳價也會逐年提高,尤其美國是臺灣出口主要市場,臺灣製造商應盡早做準備。


若想進一步了解美國 CCA 與歐盟 CBAM 之差異可參閱 2022 年 11-12 月的貝爾月刊文章<剖析美國 CCA 與歐盟 CBAM 之碳關稅差異>,網址為 https://www.bellcert.com/monthly.php


參考來源:

● 從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談我國碳定價之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86&pid=214805

●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之缺陷分析 https://km.twenergy.org.tw/Document/reference_more?id=53

● 5 項基礎概念,一次看懂「碳定價」! https://csrone.com/topics/6941

● 碳交易、碳稅、碳費 是什麼?要了解淨零排放,必知名詞解釋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holdings/esg/media/articles/esg-life/carbon_market

● 從 CBAM 歐盟碳關稅 10 月上路!5 件你必須知道的事 https://esg.gvm.com.tw/article/28453

● 美國 CCA 法案解析:碳關稅即將上路中小企業如何應對https://green.sme.gov.tw/detail.php?type=1&id=2844&la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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