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目的:降低事業新開發案所排放之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供各級主管機關一致遵循
● 應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
◆ 規模達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排除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 2.5 萬瓩以下者)及高樓建築之開發。
◆ 開發行為進行增量抵換,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 10 % 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 10 年,也可以每年抵換超過 10 %,提早完成抵換。違反相關規定可 10 ~ 100 萬元罰鍰。
● 本辦法係規範事業機構與中央主管機關於增量抵換作業應遵循之規定,未規範查驗證機構應介入確證或查證作業。
下方,綜整「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之差異說明:自願減量獲得的減量額度(即碳權)可在碳權交易所交易、增量抵換未經嚴格機制審核,僅能用於開發案的環評抵換。
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在今年底前,環境部將會再提出施行細則、減量額度交易管理辦法與自願減量減量計畫等相關辦法草案,持續推動減碳工作,完成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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