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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52
發布日期: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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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台灣的立法參考(下)

勞動合同之必備條款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17 條,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九項條款如下: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休假權是勞動者在勞動、工作一定的時間之後所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的休假包括休息日、法定的年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病產假、婚喪假、探親假等根據法律或專門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假期。


六、勞動報酬:「工資」在勞動相關法律指的是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在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七、社會保險:依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為勞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工繳納社會保險為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第 3 項)。國家亦有相關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 49 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依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工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本條為兜底條款(在台灣稱作「概括條款」),相關的例子為勞動合同法第 58 條第 1 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 17 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第 1 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以勞動合同期為基礎,倘若其計算與勞動合同期脫鉤,那試用期的設定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第 4 款明文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依據該款規定,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第 2 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同法第 21 條中規定,必須有第 39 條和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的情形,才能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且應當向該勞動者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對台灣的立法參考

台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於 1984 年參考工廠法所制訂(工廠法已於 2018 年廢止),儘管有多次修訂,並於近年新增勞動事件法來加以輔助,希望捍衛勞動者的權利。然而,自勞基法於 1984 年施行以來已經將近 40 年,臺灣於這 40 年來服務業、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的占比大幅提升,再加上自智慧型手機普及化以後所興起的 uber 乘客載送服務,及各家飲食外送平台的服務,以及藉由 Youtube、Instagram、抖音、小紅書等社群網站發展事業的網紅,這些工作於 1984 年制定勞基法時皆尚未出現,當發生勞動事件、勞資糾紛時往往很難於勞基法找到適用的法律。


台灣勞基法中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40 日的相關規定於 1997 年刪除,目前雇主(用人單位)得與勞工約定試用期是依據勞動主管部門函釋的相關規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然而,試用期究竟能約定多久?雇主是否能與尚於試用期間但顯然不適任的勞工解除勞動契約?雇主於試用期間給付予勞工的薪資是否能較正式錄用後的薪資為低?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皆無相關規定,在於法無懼的情形下, 法院作出相關判決大多是依行政主管機關的函釋,及法律的習慣及法理來加以判定。


因此,建議台灣的立法機關能夠參考中國大陸的勞動合同法,制定一部「勞動合約法」,將勞動合約規範為必須紙本簽署的「要式行為」,並盡可能將各種勞動型態的勞雇合約都規範進去,但同時保有彈性以因應時代變遷產業不斷的推陳出新;此外,將試用期的長度、試用期不適任勞工的解雇皆加以規範,使得台灣目前面臨的許多勞資問題皆能夠與法有據的解決。比起實施勞動事件法、成立專責勞動訴訟案件的勞動法庭,或許制定一部「勞動合約法」才是台灣勞資雙方更加迫切需要的。


參考來源:

一、高富平(審定)、張旻浩、衛芷言,勞動合同法,新學林出版,2009 年 4 月,一版一刷。

二、蔡昌言,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影響之研究:以廈門台商為例,中國大陸研究,第 52 卷第 4 期,2009 年 12 月。

三、唐筱恬,一部法不應適用 360 行 這樣做讓勞資雙贏,今周刊網站,第 1099 期,2018 年 1 月,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1100036/,(最後瀏覽日期:2023 年 7 月 10 日)。

四、何娜瑩,淺談勞動契約「試用期」之爭議(2020/12),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 & 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s://www.taie.com.tw/tc/p4-publications-detail.asp?article_code=03&article_classify_sn=66&sn=1481,(最後瀏覽日期:2023 年 7 月 10 日)。


延伸閱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台灣的立法參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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