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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50
發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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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台灣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的公同共有及相關修法(下)

台灣的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台灣民法第 1166 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台灣的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


至於民法第 1164 條中的「契約另有訂定」是指繼承人之間另外有不分割的約定,但該約定中不得請求分割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原約定期限超過五年,該期限縮短為五年。(台灣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3 條第 2 項)


然而,幾十年台灣民法的公同共有、遺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在近年也衍生出一些問題。例如:一些家庭的長者過世後,其配偶或子女持亡者的存摺、印章或提款卡提領其存款,以支付亡者生前的醫療費用,或死後的喪葬費用等開銷,事後卻遭其他親屬或亡者的債權人提告刑事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侵占等罪。社會新聞中,是類案件屢見不鮮,佔據大量司法資源。


此外,公同共有物為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若產生分割上的爭議,所產生的訴訟為台灣的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第一款的「共同訴訟」,提起訴訟的繼承人,必須將其他每一位繼承人一併提告,即便興訟的繼承人跟某幾位繼承人感情很好,內心怕傷感情而不想對特定的幾位繼承人提告,依法還是得對所有繼承人提告,法院才會受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闡明「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 1151 條及第 828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權利之行使,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 故非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是分割共有物之訴,自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如對原共有人之繼承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有繼承人全體參與訴訟,始能謂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


為了改善上述因支付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用或喪葬費,在遺產分割前領取被繼承人的存款,而被其他繼承人控告的情形,台灣的立法委員黃世杰推動修法解套,並曾尋求台灣的立法院法制局協助。根據該局報告,日本於 2019 年修正民法第 909 條之 2 條文,明定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得於一定額度範圍內,直接向金融機構請求返還存款債權。此一修正應為考量金錢債權的性質為可分之債,因此將存款債權自其他遺產中獨立出來,認為金融機構的存款債權於繼承一開始,即按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處於已分割的狀態,各繼承人自得針對其取得部分,單獨行使存款債權。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日本民法的規定是允許繼承人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機構行使存款債權,所以沒有違犯刑法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罪的疑慮,這與台灣實務上常見繼承人以「亡者名義」提領存款的情形不同。繼承人得單獨行使的存款債權額度,僅有法定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且須受日本法務省所制訂每個金融機構限額 150 萬日圓之限制的行政命令。


綜上所述,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的修法建議是,提領亡者的存款辦理其身後事等紛爭,考量人倫親情,仍優先以民事解決為宜;或可參考日本民法規定,研提增修台灣民法相關條文。而在修法前,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義務人先為一定之給付。


現在應該是因應時代環境變遷,做出相關修法的時候了!


參考資料:

一、李冠何,繼承方式有 3 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該選哪一種?,「繼繼如律令,繼承好順利」網站,https://law77600.com/3-inheritance-methods/,(最後瀏覽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二、王澤鑑,民法概要,三民書局,2012 年 2 月,增訂四版。

三、《民法修法》修一條文解決遺產繼承糾紛 黃世杰:這才是真司法改革,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51507,(最後瀏覽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民法修法》提領亡者遺產遭親人提告 立院法制局籲民事解決,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51512, (最後瀏覽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延伸閱讀:

>> 論台灣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的公同共有及相關修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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