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售時之持股計算
在此一認定標準下,家族個人或企業在移轉家族公司股權時,即使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未達 50 % 之認定標準,仍應留意是否有因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須依規定合併計算持股比例,進而落入適用標準內。個人或營利事業綜合持股比率計算請見圖一。
▲ 圖一
七、案例說明
A 先生直接持有 B 公司 55 % 股權及 C 公司 35 % 股權,B 公司派任 2 人擔任 D 公司之董事(占 D 公司董事總席次 2/3),且 D 公司直接持有 C 公司 25 % 股權。假設 B 公司、C 公司及 D 公司皆為台灣公司,且 C 公司之股權價值 50 % 以上係由台灣境內房地產所構成,其股權持有架構如圖二;假設 A 先生欲出售 C 公司股權時,股權判斷如圖三。
▲ 圖二
▲ 圖三
八、結論
房地合一 2.0 特定股權交易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已經改變了股權交易之課稅方式,即當股權交易符合上述特定股權交易認定條件時,則優先適用房地合一 2.0 之計稅規定,然當個人出售持有 10 年以上股權適用房地合一 2.0 計算之稅負,有可能低於證券交易所得按基本稅額計算之稅負。因為雖然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可以有 670 萬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才按 20 % 計算基本稅額,然而按房地合一 2.0 持有期間與差別稅率來看,持有超過 10 年以上,則可適用 15 % 之所得稅率。故家族公司在股權移轉的過程中更是要特別謹慎,建議應於進行交易前先行諮詢專家,以避免錯失重要規定而漏稅或繳了冤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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