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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44
發布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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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者應特別留意之著作權知識(下)

上一篇我們對於雇傭關係與聘任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為簡要說明,接下來我們將對於公司企業應特別留意的著作權知識,以及要小心別誤踩的著作權法地雷予以提醒及說明,並分述如下。


一、關於圖片及影片的使用

(一)公司企業經常因為宣傳而有使用圖片進行美編,或是使用影片進行廣告之需求,而公司負責宣傳或廣告之人員,有時因對於著作權法律知識的薄弱,可能因此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著作,而觸犯著作權法,而受到民、刑事訴追,不可不慎。


(二)首先,在使用圖片或是影片時,務必確認是否已經獲得該圖片或影片之著作權人之合法授權,並應注意使用範圍是否在授權範圍內,千萬不可以隨意使用網路上的照片或影片,否則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等。網路上雖有許多免費圖片資源,但仍須注意是否可供商業上使用,以免逾越授權,而侵害他人權利。


(三)另外,在利用他人著作時,並非只要註明出處及作者即可使用,仍須衡量是否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3 條及第 65 條第 2 項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只有合乎前開法條之合理使用規定時,才可以被認為是合法的使用。


(四)事實上,若有使用照片或影片之需求時,亦可斟酌提供超連結,讓網友直接點選網頁連結,如此將不至違反著作權法。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920812d 號節錄內容:「如您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可資參照。


二、店家在門市之音樂使用

(一)店家經常有使用擴音設備在店內播放音樂之需求,但這種在公共或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供不特定第三人聆聽的行為,屬於「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演出」行為,需要另外取得音樂著作權人之授權。


(二)店家老闆若有使用擴音設備在店內播放音樂之需求,目前已經有由許多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該團體協助管理著作財產權,對外進行授權並收取權利金,因此需用人可依照自身需求向該團體取得授權以合法使用音樂著作。


(三)然而,若只是在店裡面打開廣播讓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讓客人觀賞電視節目,並未加裝擴音設備擴大播送的效果,那麼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如此尚不須要取得相關授權。因此,店家可自行評估自身需求,並斟酌使用方式。


三、電腦字型使用

(一)在圖片、影片以及音樂的使用上大家已經知道需要經過授權使用,而實務上還有一個需要被授權使用,但常常不小心被忽略的著作權,就是「電腦字型軟體」。


(二)電腦字型軟體其本身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此可參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規定。公司企業在下載一套電腦字型軟體時,務必要取得合法授權,否則可能會因未經授權而下載該電腦字型軟體而有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權之虞。


(三)那麼,經由前述電腦字型軟體所呈現出來的「字型」,依照現行實務,是如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呢?經由電腦字型軟體所呈現出來的「字型」,目前依照智慧財產局之解釋函令,這樣的字型若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歸屬於「著作權第 5 條第 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四)之「字型繪畫」,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


(四)然而,目前實務上認為經由電腦字型軟體所呈現出來的「字型」雖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但是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應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因此,關於電腦字型軟體所呈現出來的「字型」係僅就「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於字群中之個別文字。


(五)換言之,公司企業若未購買並安裝正版之電腦字型軟體,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但是,若僅僅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作為影片字幕、商品 Logo、商標申請之用,智慧財產局目前認為如此使用並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一併提供讀者參考。


以上對於公司企業就著作權法容易遇到的爭議予以簡要說明,希望能有助於讀者了解著作權相關知識,並能謹慎且合法的利用他人著作。



延伸閱讀:

>> 公司經營者應特別留意之著作權知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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