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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44
發布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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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雇主應瞭解財報之交戰手冊(下)

參、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刑事責任:

二、行為客體:

1. 會計憑證 :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其中原始憑證可再細分為以下三類 :(1)外來憑證: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2)對外憑證: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3)內部憑證:由商業本身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


其具體內涵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11,「一、記帳憑證名稱及格式,如左:(一)「現金收入傳票」(二)「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可知記帳憑證可分為現金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以及轉帳傳票三類。12其他有可能成為憑證者:扣繳憑單13、薪資表14、買賣契約書15、信用卡簽帳單16


2. 會計帳簿:按《商業會計法》第 20 條17、《商業會計法》第 2118、《商業會計法》第 22 條19 規定,日記簿或分錄簿等普通序時帳簿 、現金簿或銷貨簿特種帳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皆係《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所稱之會計帳簿。


3. 財務報表:按《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規定20、《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21,實務上22:「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五種,『結算申報書』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4 款規定所稱之財務報表。則被告於每年填具『結算申報書』時,縱有漏報或短報營業收入情事,亦無『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可言」。準此,《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所稱之財務報表,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以及各該報表之附註。


肆、內外帳之秘辛:

傳統企業公司大多存有內外帳之情形,尤其以家族公司居多,內帳稱為行政管理(帳)記事;外帳則稱為稅帳,係兩套不同之帳務系統,一般而言,家族公司內之內帳始真實表述經營之實際狀況,而外帳卻係用以申報國稅之用,與實際經營狀況有些許落差。行政管理帳是負責人等為公司營運之便利,有些公司金額係以私人帳戶出入,藉以調整公司之營收或費用,是亦應有銀行帳本和現金帳本,用來記錄各個銀行的收入和支出,且摘要處仍要寫明款項之由來,其中最能反映公司的運營情況,月底如需要還要向老闆編製資金狀況表以顯示該公司的現金狀況,讓老闆合理的支配。該行政管理記事一般由出納做,會計只做國稅帳即可用以監督。對於行政管理帳而言,公司發生的每筆業務、每張原始憑證都要入帳,也就是只要與公司的實際經濟業務有關就要入帳。國稅帳是對稅務局的帳務,入帳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可以選擇收據或統一發票等,但限於實際營運則有些單據或憑證則難被採認,是與實際營運即有誤差。


伍、結論與建議

近年來時聞許多公司以虛灌營收、造假帳款、捏造現金額度等方式美化公司財務報表,造成眾多無辜之投資大眾受害,因此我國之司法或行政機關皆較以往更加重視金融弊案之查緝,故商業負責人、以及其他依法辦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實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之規定,避免公司負責人因而遭受刑事責任的訴追。而《商業會計法》既為商業處理會計事務之最高指導原則,因此商業負責人、或其他依法辦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之構成要件,更不可不知其內涵,以免誤蹈法網。


如上述案例,被告甲自 97 年 2 月接任後一段時間發覺帳載與營運不同,為遵守法律規定及符合公司實際營運之情形,自知悉後已調整帳務,並已補稅在案,被告甲係為使帳載與 B 公司之實際營運相符而予以調整,其本意乃為使帳載符合事實,是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意應可理解,與上揭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應體認被告甲為使 B 公司步入正軌之苦心,其所為係為導正告訴人前所為不符實際營運之會計帳載,告訴人豈得以渠所遺留之不正行為而反追訴被告甲就其錯誤所為之調整補救,顯有失公允。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 A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任職會計,明知依法應於財務報告上如實記載,猶以不實之股東往來變動明細表、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沖減帳面上所列丙對 A 公司之虛構債權,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甲基於維護 A 公司之權益,貪圖一時便宜行事,被告乙則以 A 公司員工身分聽命行事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暨被告甲自稱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仍為 A 公司董事長,有母親賴其扶養、經濟狀況尚可之家庭生活狀況,予以優遇。


綜上,對於本件被告予以寬免處理,讓實際負責人甲不需因此而負刑事責任,本所除了將帳本給法院外,實際詳載部分讓法院了解經營者苦心積慮為公司經營,使其了解家庭企業經營之特性及承繼上位者前手法律關係之無奈,揭開企業之內外帳秘辛,使法院信服本所當事人在帳目清楚情況下,不予追究,此乃落實商業會計法真正精神,發揮經營者願意用心經營之用意,也同時是目前法院的趨勢與方向。


11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記帳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12 經濟部(86)經商 字第 86208567 號函。

13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

1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88號判決。

15 經濟部85年12月31日商字第85222838號函。

16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

17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18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19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20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第一項各款之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21 「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指下列事項: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九、重大之期後事項。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22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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