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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43
發布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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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者應特別留意之著作權知識(上)

著作是什麼,而著作權又是什麼?著作是指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語文、音樂、美術、建築等。著作權即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權利。著作權則是指法律對於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所有給予權利保護,於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需要向有關單位申請註冊或完成相關登記。


台灣的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係針對創作者的人格之權利保障,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財產權則係針對創作者的財產所為之權利保障,包含重製權、改作、散布、公開上映、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傳輸等權利。

然而,一個著作之所有權是誰的呢?必定是歸屬於創作者的嗎?以下我們將對於公司企業較常遇到的狀況就此問題扼要說明:


一、雇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

(一)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明文規定:「I.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二)依照前條規定,若公司即雇用人與員工即受雇人沒有另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者,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為著作財產權人。意思是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受雇人擁有的是「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而「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則是歸雇用人所有。因此,在此情況下,受雇人是不能夠恣意利用其於職務上之著作的,否則可能會侵害雇用人之著作財產權。


(三)然而,並非指受雇人在雇用期間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均歸為雇用人所有,必須是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歸屬於公司。因此,假設一名平面設計師, 其在閒暇之餘完成一個平面設計的著作,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仍屬於設計師個人所有。


(四)前述係針對雇用人與受雇人未另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之說明,實務上亦有許多公司會與員工直接以契約約定,將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於公司,於此情況下,則公司將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即無前述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不同人之情況。


減少極端氣候衝擊的有效經濟手段

(一)著作權法第 12 條明文規定:「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二)依照前條規定,若公司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而未與受聘人另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者,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同歸受聘人享有。不同於前述雇傭關係,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受聘人不僅擁有「著作人格權」,且「著作財產權」亦同歸於受聘人所有。


(三)但是,在公司未與受聘人另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者,雖然「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歸於受聘人所有,但為保障實際出資的一方,依照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3 項之規定,如果著作財產權屬於受聘人享有的情況下,出資人仍然可以利用該著作。


三、依照前述說明,可知雇傭關係與聘任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在未另以契約約定之情況下會截然不同,謹將雇傭及聘任關係下之著作權歸屬整理如下供參:


● 雇傭關係


● 出資聘任關係


實務上常常會因為契約未約定,且雙方對於彼此為雇傭關係或聘任關係說法不一,進而發生矛盾。因此,建議公司企業可在雇傭契約或聘任契約中清楚載明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何,以免未來在著作權歸屬上發生不必要之爭議,或一時不慎侵害他人著作權。


【 下接 2022 年 12 月  NO. 244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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