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2001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 530 號解釋,至今已經過了 20 年,時間已過了司法院給的兩年期限的 10 倍時間,司法院依然是管理各級法院的「司法行政機關」,最高法院的員額依然沒有被刪減,司法院甚至還在去年以廢出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必須增加員額,才能消化累積案件為理由,大幅增加了 22 名法官,使得我國終審法院的法官員額破百10。
按照我國三級三審制的規劃,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則是依據一、二審所認定的事實,來判定一、二審的審判有無違背法令的「法律審11」。1999 年與 2017 年兩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皆認為我國應該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體系,愈上級的法院,法官人數應該愈少,第一審作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則是確認下級法院的審判有無違背法律及統一見解的「法律審12」。
然而,要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體系,原本在最高法院的許多法官就要下到一、二審。儘管在法律制度中,三級法官的職等並沒有不同,薪資也不會因為審級法院的不同而有所有差異,但在許多國人和許多法官的心目中,調任上級審法院算是「升官」,這使得有一部分法官在心態上不願「紆尊降貴」回到下級審法院,所以這也導致了儘管已提出了相關的精簡、改革法案,但出現了許多反彈、遊說、壓力,使得立法院不去審查相關的改革法案。再加上後來上任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反對釋字 530 號解釋所要求的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並且主導重新評估司法院因應釋字 530 號解釋所提出的組織改革草案13,因此相關的改革就不了了之的到了如今。
在我國司法體系的運作中,身為法律審的第三審,常常介入下級審的事實認定,而且偏好撤銷發回,鮮有自為判決。因為撤銷發回已成常態,以致於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在法律上就有許多次重覆審查認定的機會,有的案件更七審、更八審的案件審了十幾年才獲得確認。
加上我國歷屆執政者為了要在司法改革上看起來有所成績,動不動就增設各種新的制度、機構,例如:增設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大法庭等,使得司法訴訟體系疊床架屋,愈來愈複雜,疊床架屋的結果,導致這些新設的機構都需要人手,而這剛好滿足部分法官「升官」的慾望,這導致司法體系必須掏空事實審,去補足上級審與專業法院的人力。
我國的司法改革應該要從「加法」斯為改為「減法」思維,不應該是以往那種缺什麼就補什麼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思維,這樣不但無法從根本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得司法機關更加的臃腫、龐大,更加的官僚心態。應該是要落實訴訟金字塔體,建立堅實的事實審,及嚴謹的法律審,而且終審法院應該開始學著自為判決,並對自己的判決負責,而不是大部分的案件都廢棄發回更審,增加下級法院的負擔,如此才有助於釐清事實,統一見解,建立讓法官及人民遵循的規則。
至於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讓司法院成為終審法院,意味著司法院必須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進行一定程度的整併。或許可以參考日本最高法院的模式,15 位大法官區分成三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各一庭,若遇到憲法訴訟的案件,15 人在一起聯合召開大法庭審理相關訴訟案件。當然,現在減少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數的工作都還未成功,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個機構整併,更是茲事體大,會牽扯到更多利益的事情。司法院大法官做出要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釋字解釋,立意良善,但只給兩年的時間,要將三個龐大的機關整併,卻顯得太過理想化、不切實際。既然大法官作出相關的釋字解釋,除非未來的釋字或憲法法院判決推翻掉了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要不然司法院應該再次提出相關的整併法案,立法院也應該要經過討論、協商後通過該法案;但是這應該是長期目標,首先要做的是減少終審法院的人數與庭數,等到終審法院精簡化以後,再用 5 ~ 10 年的實踐,整併司法院及兩個終審法院,使司法院成為我國名符其實的最高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和釋字 530 號解釋的意旨。
10張升星,預知司法改革失敗訴訟體系被搞成「靈骨塔」,ETtoday新聞雲雲論,https://forum.ettoday.net/news /1733068,(最後瀏覽日期: 2021年9月3日)。
11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雖得斟酌事實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但不得自行認定事實;因此第二審法院負有認定事實之職責,自應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確定之,俾作為第三審法院判斷及適用法律之依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6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第二審仍係事實審,且採行覆審制,第二審法院應就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為重複之審理,並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自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此與第三審上訴為法律審,提起第三審上訴,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之嚴格要件,自有不同。」
122-2. 司法政策權歸屬,司法改革追蹤資訊平台,司法院、行政院聯合平台官方網站,https://judicialreform.gov.tw/Resol utions/Form/?fn=19&sn=1&oid=6,(最後瀏覽日期: 2021年9月3日)。
13馬恪頌,不再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與談人吳祚丞(法官、司法院代表),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典藏檢索系統,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629,(最後瀏覽日期: 2021年9月3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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