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運用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稅法第 17 條之 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故由前述可知,被繼承人所留下之財產,生存配偶可依規定先分得剩餘財產之半數後再與其他合法繼承人依順位規定分配,例如:先生死亡,遺留財產 5,000 萬元,生存配偶尚有財產 1,000 萬,則其差額遺產為 5,000 萬-1,000 萬=4,000 萬,生存配偶得就 4,000 萬部份先分走半數 2,000 萬元,剩餘 2,000 萬才是先生之遺產,再依遺產稅之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但被繼承人財產若係由繼承或贈與取得則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項目。
四、運用每年贈與節稅
分筆贈與現金降低遺產總額,依稅法每人每年可贈與他人 220 萬元以內為免稅額,夫妻一起贈與則可達 440 萬元。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一般地政士會鼓勵以不動產分筆贈與子女來避開遺產稅及贈與稅,但自 105 年房地合一稅實施後則不鼓勵以贈與方式節稅,否則後續房屋合一稅稅金會讓人繳到手軟,正確之節稅方式應該是贈與現金後與子女作不動產買賣契約,並配合現有之銀行貸款將買賣價格拉到市價,才不會在日後處分不動產時支付高額之房地合一稅。
五、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
比較各種遺產稅節稅之方法,這是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外,最簡單也最有效之節稅方式。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計法 50-1 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稅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但可抵繳之稅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遺產總額所佔比例為最高扣除標準。
結語
遺產稅規劃得宜能減少後輩稅賦負擔,而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市價常與公告現值落差大,因此成為富人節稅最佳利器,既合法安全又可節省大筆遺產稅,最高甚至可達到 6、7 成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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