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聲請後,多久會核發支付命令呢?以及支付命令到底有什麼效果?接下來為大家做簡單的介紹:
如法院認支付命令聲請符合規定時,法院即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裁定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規定應記載「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其中「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是對債務人非常重要的教示規定,用來提醒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救濟方式、時間及救濟時間過後產生的效果,若對支付命令置若罔聞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應交付債權人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有意見時,支付命令的制度是要使債權人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且核發支付命令不訊問債務人而僅就支付命令聲請為裁定,又具備無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即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債權人而言無疑是非常強而有力的法律程序,立法者為平衡此種地位落差,便賦予債務人「不附理由的異議權」,雖法律條文表示債務人可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但債務人仍需表示對支付命令內容不服的意旨。
依照上述來看,只要法院認為確實有這樣的債權事實存在且整個聲請程序符合法律規範,法院就能立即核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不問債務人之意見,據此,現行法律之規定確實給予債權人相當大的權力,就假設債務人確實有其困難又法院不問債務人之意見,就隨即核發支付命令,是否會造成債務人之困難,其不無可能,故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有加以規定,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支付命令 2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但若 超過 20 天的話,法院可是不受理的唷!請多加留意!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即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即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權人所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規費將充作訴訟或調解費用部分,後續程序則轉由法官進行審理。
經由以上的簡易介紹,相信大家目前應該都對支付命令有一定的了解,支付命令是非常簡易且常用的法律程序,相對通常起訴程序而言是較平易近人,且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亦配有志工或是法官助理或書記官輪值於服務櫃台,相信這樣的簡單介紹,能讓各位對於支付命令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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