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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89
發布日期: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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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系列-雇主事前的必要防治措施

一、雇主應避免勞工遭到職場霸凌

● 事業單位無論勞工人數多寡,雇主均應盡力提供勞工友善的工作環境,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相關法令,妥採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以避免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及傷害擴大之機會。


● 處理申訴事件,應以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為優先,為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的身分、隱私與個人資料不被揭露,30 人以上企業在依職安法規定於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時,應擬定關於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事件之流程及注意事項;如屬未滿 30 人企業雖非強制須訂定規範,惟仍建議參照辦理,或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關於違反保密義務時之罰則或處理方式因應。


● 在避免勞工遭到職場霸凌作法上,除了要落實法規制度、學習或借鏡相關案例外,亦得參考 ISO 45003「職場心理健康與安全」等國際標準指引,並採行適當之危害預防、健康講座及心理諮商等相關措施,以營造友善之工作環境。


二、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

僱用勞工人數在 1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法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之電子、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此外,雇主宜指派專人或專責單位於每上班日查收是否有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四、職場霸凌認定原則與樣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除上述申訴管道外,尚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至如何指定專責單位,究為人事、職安或其他部門,法無硬性規定,宜視企業組織、規模及特性,綜合考量,惟不論由何單位主辦,實際上可視組織規模及案件需要採跨部門協作方式辦理。


(二)上列規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2. 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3. 應設申訴處理的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等程序。

4. 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5.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6.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7. 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8.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職安法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三)為切合各事業適用性,前述規範內容除參考勞動部範本訂定外,亦得視個別事業之特性,進行必要調整,並應依照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釋或指引,適時檢視更新。


(四)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得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雇主應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1. 對事業單位人員

對於事業單位所有人員,包括所僱勞工、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經理人等,均應實施教育訓練,例如對職場霸凌的認識、行為樣態、申訴處理機制、職場壓力紓解與情緒控管及職場平權等課程,其辦理方式得自辦實體課程或網路線上課程講授,亦得參加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或勞動部所辦理之相關研習課程;該等課程得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並可與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教育合併辦理。


2. 對各級主管及實際參與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業務之人

對於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之人,為提升其處理實務所需知能,應另增辦溝通技巧、管理、協調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則宜配合各類人員之職務特性及管理需求,適當規劃之。


(二)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得參照上述內容辦理。


五、雇主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處理申訴相關事宜,成員至少 3 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3。該成員若因事業單位內部任一性別比例受限或專業考量,得自外部邀請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擔任。


申訴處理單位職責大致如下:

◆ 受理申訴事件。

◆ 登錄勞動部公告系統,包括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 辦理協調程序。

◆ 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通知當事人、申復人之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 其他依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職場霸凌防治不能只停留在制度與文件,更需要具備實務能力的專責人員持續推動與落實。法標貝爾「職場心理安全與組織反霸凌管理代表指定培訓」,從職場心理安全、霸凌防治制度、申訴調查與管理機制等面向,協助企業培養可統籌推動反霸凌工作的專業人員,讓預防、通報、調查、處置與持續改善真正形成完整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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