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候變遷因應法》實施,自願減量專案(以下簡稱 VRP)成為國內非/受管制對象參與碳定價機制、取得減量額度,乃至於受管制對象扣除計算碳費之排放量的關鍵誘因工具;對於從事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的查驗機構而言,深入理解 VRP 的制度架構及核心查驗要求,是確保專案成果具備環境完整性的基石。
一、制度原則與排除條件
專案的申請方限於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或行政機關等,(自然人不具申請資格),並需符合 MRV 原則(可量測、可報告、可查驗)。
● 外加性:需證明減量活動非屬法規強制要求(法規外加性),且具備額外性;即若無減量額度收益挹注,該活動將因不具投資效益、存在技術障礙或非屬普遍技術而難以執行。
● 排除條件:專案邊界內不得包含已向中央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的發電設備,或屬於《氣候法》規定應繳納碳費的排放源,以及應盤查登錄的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此外,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的專案,若在註冊申請日 3 年前執行,則不得納入。
二、專案規模與外加性分析要求
依預估年減量額度區分要求:
1. 微型規模(≦ 2 萬公噸 CO2e/年):僅需分析法規外加性,並得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蒐集 。
2. 小規模(> 2 萬至 6 萬公噸 CO2e/年):除法規外加性外,可於「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三者中擇一執行 。
3. 計入期:
● 減少/避免排放型: 固定型 10 年;展延型 5 年(可展延 2 次) 。
● 移除型(如碳匯): 固定型 30 年;展延型 20 年(可展延 2 次) 。
三、確證與查證的專業要求
● 確證:發生於註冊階段,評估專案之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 。
● 查證:發生於額度申請階段,評估監測數據與減量成果之實質正確性。
● 查驗規範:查驗機構應確保查驗作業遵循合理保證等級。在實質性門檻方面,依據法規精神及驗證實務,應設定為 5 % 以下。此外,專案型查驗作業之相關紀錄,必須保存至專案計入期結束後六年。
參考資料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國環院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講義/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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