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證作業通報 71 號(TAF-VB-L71/ISSUE 2)第 2 版公告
對於自願性溫室氣體與碳足跡方案之確證/查證機構之認證要求
1.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作業通報 TAF-VB-L73/ISSUE 1/2025.06 編號:73 第一版 公告日期:2025.06.04 主旨(題):碳足跡認證領域確證與查證機構(以下簡稱「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補充規定。
註:第二版修訂內容:參考環境部修訂公告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2. 適用範圍: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已認證、增列申請及初次申請認證之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
通報規定
1)查驗人天補充規定(適用於環境部與自願性碳足跡方案)
a. 現場查驗人天規劃
(a)首次查驗
碳足跡查驗案件符合下列情境之一時,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得評估酌減現場查驗人天,惟最低現場查驗人天不得少於 3 人天(含):
i. 環境部產品類別規則(PCR)所載之簡易流程之產品。
ii. 申請案屬單一場址(據點)之產品及其系列產品。
iii. 申請案屬多場址(據點),且同時申請產品及 4 個以下之系列產品。
產品係指商品或服務;各場址(據點)得依據公司登記資料、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免工廠登記證明或土地所有權/使用證明等文件區分;涉及排放量分配與多場址(據點)時,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得評估增加查驗人天。
(b) 後續查驗
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對於相同客戶且同一產品規劃碳足跡查驗活動時(如客戶於碳足跡意見/聲明書屆期後再次向同一碳足跡確證/查證機構提出申請),得評估下列情境增加或酌減現場查驗人天。於酌減查驗人天時,查驗機構最低現場查驗人天不得少於 1 人天(含):
i. 盤查與量化方法選用之產品類別規則或量化依據是否修訂或改版,包含量化方法、分配、排放係數、數據蒐集項目/方式等之變更。
ii. 系統邊界評估標的產品之系統邊界是否變更。
iii. 生產/服務流程產品之生產或服務流程是否有重大變化,包含(但不限於)設備更新、新增生產線或服務模式變更等。
a. 文件紀錄保存
確證/查證機構應對於現場查驗人天增加或酌減之評估作業訂定準則及作業規範,並保留評估過程與決定之紀錄。
2) 查驗依據補充規定(適用於環境部碳足跡方案)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環境部碳足跡方案確證/查證機構於取得環境部許可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業務後(依據 2025 年 3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與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執行查驗之依據應納入「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之「附件三-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辦理。
註:環境部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如發布碳足跡查驗指引)。
依據通報之要求應對措施
依據認證作業通報及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PCR)之簡易流程研商會議』,將檢討 CFP 自願性方案、CFP 環境部碳標籤方案之人天計算、減免規則,以期案件之人間減免條件符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通報要求,且滿足案件查驗執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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