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證作業通報 71 號(TAF-VB-L71/ISSUE 2)第 2 版公告
對於自願性溫室氣體與碳足跡方案之確證/查證機構之認證要求
1.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作業通報 TAF-VB-L71/ISSUE 2/2025.03 編號:71 第二版 公告日期:2025.03.24 主旨(題):對於自願性溫室氣體與碳足跡方案之確證/查證機構之認證要求。
註:第二版修訂內容:參考環境部修訂公告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2. 適用範圍: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已認證與申請認證中之組織層級、專案層級、碳足跡自願性方案確證與查證機構。
3. 通報規定
參與自願性溫室氣體與碳足跡方案之確證與查證機構之相關資格要求應符合環境部發布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適用範圍(自願性溫室氣體與碳足跡方案適用)
(1)查驗人員最低員額(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員額不足(第 21 條)之規定。
註:查驗員額不足時,應即時以異動申請辦理。
(2)查驗人員資格(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11 條第 2 項)。
註 1:「人員清冊登錄」係以確證與查證機構核定之合格查驗人員為認定;「觀察任務」、「查驗案件」係以自願性溫室氣體或碳足跡方案之查驗活動為認定。
註 2:鑒於環境部碳足跡方案係依循 ISO 14067 標準執行,爰查驗機構得評估執行環境部碳足跡方案之經驗認定具備執行自願性碳足跡方案查驗實績之能力。
(3)查驗人員專長(第 12 條)。
註 1:環境部環氣減字第 1139105603 號函有關「查驗人員增列查驗項目之認定」適用之,詳請參閱環境部法規查詢系統 https://oaout.moenv.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3460。前述函文「已登錄於人員清冊且具該查驗項目資格之查驗人員」係以確證與查證機構核定之合格查驗人員為認定。
註 2:「查驗案件」係以自願性溫室氣體或碳足跡方案之查驗活動為認定。
註 3:鑒於環境部碳足跡方案係依循 ISO 14067 標準執行,爰查驗機構得評估以執行環境部碳足跡方案之經驗認定具備執行自願性碳足跡方案查驗實績之能力。
(4)獨立性、公正性及利益衝突廻避(第 25 條)。
(5)查驗小組派遣(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註 1:「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驗作業計畫書」不適用。
註 2:「人員清冊登錄」係以確證與查證機構核定之合格查驗人員為認定。
(6)技術審查者資格(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
註:「人員清冊登錄」係以確證與查證機構核定之合格查驗人員為認定。
(7)查驗人員資格維持(第 27、29 條)。
註 1:確證與查證機構同時具備自願性與環境部溫室氣體方案,或同時具備自願性與環境部碳足跡方案之資格,且其認證範圍 (查驗項目) 相同時,得併案認定。
註 2:第 29 條「登錄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係以確證與查證機構核定之合格查驗人員為認定。
▶「溫室氣體查驗指引」適用範圍(自願性溫室氣體方案適用)
(1)查驗機構倫理規範(第一章第一節)。
(2)查驗品質管理要求(第二章第一節),惟排除該章節中「二、查驗作業執行」及依管理辦法辦理異動、變更事項要求。
註: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及「確證與查證機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TAF-VB-M01)」另涵蓋異動申請相關規定。
(3)查驗作業原則(第二章第二節)。
(4)查驗技術規範(第二章第三節)之四、查驗人天評估條件。
依據通報之要求應對措施
依據認證作業通報,已完成 GHG 組織層級、自願性方案及 CFP 自願性方案、CFP 環境部碳標籤方案之程序書、人員資格申請表單等文件之修訂,以符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通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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