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範圍牽涉範圍極廣,檢驗也是其中一項範疇。本文將針對食品農藥殘留檢驗進行探討:究竟農藥殘留對各類食品是否真的造成嚴重的危害?若進行農藥殘留檢驗,該如何判斷各項檢驗方法是否合乎政府的法規標準?檢驗結果又該如何與法規進行對照,以確認產品是否達到法規標準可以販售或出口外銷。
國內媒體在農藥檢驗超標的慣用報導手法是利用聳動下標,譬如:「農藥超標 N 倍!」、「進口食品農藥超標!」、「全台稽查 N 成不合格!」,最後搭配上毒物學專家的解說。由此可知,農藥殘留問題是民眾高度關注,與日常民生息息相關議題。
從毒物學的角度來看,農藥具有一定的毒性,主要透過口、皮膚以及呼吸進入人體。毒性分類大致以半數致死劑量(Median Lethal Dose,即 Lethal Dose, 50 %)來進行歸類,半數致死劑量簡稱 LD50。以試驗動物為例,透過口服或皮膚塗抹特定劑量的藥物,若有超過半數在 14 天內死亡,這個藥量就稱為半數致死劑量。
必知「四大」農藥分類,「毒性」劃分很重要
從分類上來說,固體化合物若經口攝入小於 5 ppm 出現半數死亡,就表示此歸類至「極劇毒」。「劇毒」則介於到 5 ppm 到 50 ppm,「中等毒」是 50 ppm 到 500 ppm,大於 500 ppm 就是「微毒」。相較之下,皮膚接觸 10 ppm 的固體化合物被歸類到極劇毒,10 ppm 到 100 ppm 是劇毒,100 ppm 到 1000 ppm 是中等毒,大於 1000 ppm 是微毒,容忍量皆略比口服劑量高。經呼吸的半數致死之劑量定義則是,試驗動物暴露在某一藥量的空氣四小時後,14 天內達到半數死亡的濃度。除了依照進入人體的管道來劃分外,化合物是固體或液體也有不同的分類標準。不同組織間標準也會有所不同, 以世界衛生組織與美國環保署為例,美國環保署相較之下容忍的劑量較少。綜觀台灣或是世界各國對於農藥的使用,普遍不會使用到「極劇毒」或「劇毒」的等級,大多都偏向「微毒」,甚至是「無毒性」。
▲ 圖一、農藥「毒性」依進入生物體的途徑、半數致死之劑量與組織進行分類。
接著進到農藥的分類,農藥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有機氯類殺蟲劑、有機磷類殺蟲劑、胺基甲酸鹽類、除蟲菊精類。
首先是有機氯類殺蟲劑,此類多為早期使用,最為熟悉的就是 DDT,其餘則像是阿特靈、地特靈、安殺番、靈丹等。這類有機氯類化合物的特性是高脂溶性、不易被分解,因此有嚴重生物蓄積的特性,再加上對土壤有極強的親和力,因此,此類農藥皆已被台灣或世界多國視為禁用農藥。
台灣曾在民國六十年到民國七十年左右使用有機氯類殺蟲劑。以老茶為例,若當年有使用此類農藥所製成的茶葉,即便茶葉製成距今約有三四十年,但是在進行農藥殘留檢測時,仍因其生物蓄積與不易分解的特性,容易檢出 DDT 等有機氯類化合物。
第二種農藥分類為有機磷類殺蟲劑,在市面上約 9 成左右以「XX松」來命名,最常見的農藥為巴拉松,其餘為馬拉松、陶斯松、大滅松等。這類型農藥產生毒性的主要機制是,抑制昆蟲體內的乙醯膽鹼脂酶,使其失去水解乙醯膽鹼的作用,不斷產生神經脈衝,最終導致生物死亡。相較有機氯類溶劑來說,更容易被水解或被微生物分解,因此生物蓄積性與環境殘留性也較為輕微。由於高殺蟲成效、低環境殘留性,這類農藥在民間廣泛被運用,也經常發生農藥中毒事件,而此類農藥的急性毒性較有機氯類農藥強。
上述兩種農藥相對照,有機氯類殺蟲劑雖然毒性較弱,但是具有高度的生物蓄積性,而有機磷類殺蟲劑,雖然容易被分解,但是毒性相對較強。因此,僅有使用上的差異,並無優劣之分。
在胺基甲酸鹽類農藥中,「加保利」是此類農藥中最早被合成,也是最廣泛使用和用量最多的一種農藥,其餘包括納乃得、得滅克、殺丹、比加普等。此類農藥毒性作用原理與有機磷類相同,皆是抑制昆蟲體內的乙醯膽鹼脂酶,但是相較於有機磷類殺蟲劑藥效及持續性皆較弱,對於哺乳類動物,也就是人體的動物毒性較低,這是被廣泛使用的原因之一。
第四個類別的殺蟲劑為除蟲菊精,此類農藥是近代農藥合成工業的新產物。早期是萃取「除蟲菊花」製成,由於萃取成本高、產量少,更重要的是容易被光分解,並未被廣泛使用。因此,出現近代人工合成的除蟲菊精,主要具有兩種型態,第一個型態主要以殺蟲效果為主,第二種型態僅會讓昆蟲產生昏厥的功效。亞列寧、百滅寧、賽滅寧、第滅寧等皆屬於除蟲菊精類的農藥。這類型的農藥與胺基甲酸鹽類相似,滅蟲效果絕佳,對哺乳類毒性較低,廣泛應用於室內殺蟲劑,譬如蚊香、滅蟑藥等。其缺點為對蜜蜂及魚類具有長期毒性,在使用上仍要注意整體環境的情況。
農藥是「必要之惡」,引領人類文明進展
從一般消費者與學者專家的角度來解讀農藥,一般消費者對於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擔心大過於食品中的病原菌。 相對於專家學者,反而比較擔心食品中的病原菌。 根據衛服部食品中毒案件病因物質案件數統計顯示,104 年到 110 年間多數食品中毒為細菌性中毒而非農藥,譬如耳熟能詳的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桿菌、肉毒桿菌等。統計資料表列的化學物質,不僅僅包含農藥,也包括動物用藥,像是乙型受體素,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瘦肉精。值得一提的是,化學物質與身體不適的關聯性較不容易查找,可能需要長遠看待。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就其歷史定位而言,農產品在產量與品質皆因其有所提升,同時又因昆蟲為眾多傳染病的帶原者,故能消滅家中昆蟲,達到一定程度阻絕傳染病的功效。故雖然對於人體不可避免具有毒性,但也算是一種必要之惡。
▲ 圖二、農藥中毒事件遠低於病原菌中毒事件,無須過度恐慌
農藥使用需要注意農藥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所謂農藥殘留容許量是經過科學的方式估算得出的。以下大致說明其流程,首先會給予試驗動物不同濃度的化合物,觀察是否產生反應甚至死亡,最後得出一個臨界點數值,即稱為「未觀察到不良反應劑量(No-observed-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接著,進行安全係數的換算,一般是以試驗動物到人之間的差異 10 倍來進行換算。由於大部分都是以大鼠作為試驗動物,因此安全係數必須要再多 10 倍,來到 100 倍。
假若利用大鼠進行試驗觀察到「未觀察到不良反應劑量」為 1 ppm,再除以安全係數 100,得到 0.01 ppm 即是「每日每公斤體重可容許攝入量值(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換句話說,人體每天攝取 0.01 ppm 理論上來說不會對健康造成影響。此數值再乘上不同的體重,就代表每個人能夠接受此類農藥的劑量。
這僅是簡短的流程說明,中間還必須依照每個國家不同族群的特性,以及特定農產品的取食量,再經由田間殘留試驗,針對藥物是否容易被分解,以及停藥期的分解狀態進行觀察等。最終經過種種環節的評估,才能制定出農藥殘留容許量。
農藥「超標」不緊張,掌握四種情況度難關
至於農藥殘留容許量是不是超標就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呢?下面將農藥殘留超標分為四種情況進行討論:稍微超過容許量、超過容許量數倍、使用「非推薦使用」農藥、使用公告禁用農藥。
以「益達胺」這項農藥的殘留檢測為例,若某農產品容許量為 0.5 ppm,檢測結果為 0.55 ppm,表示「稍微超過容許量」。單純就數據判讀是不合格的結果。另一個例子,假設檢出為 0.51 ppm,超出 0.01 ppm,四捨五入後會是合格的結果,是否就代表這個產品完全安全呢?答案顯而易見,是不一定的。檢測出來的數據只是一個數字,還要考量抽樣、樣品均一度、量測等誤差,用風險評估的角度來判讀報告才是正確的。
亞托敏在蘆筍的容許量為 0.01 ppm,若蘆筍中檢測出來的亞托敏高達 5 ppm,以媒體的常用手段,標題會以「農藥超標 500 倍」等誇飾聳動字眼呈現。但是細看法規,亞托敏在茼蒿的容許量為 10 ppm。也就是說,當大眾在恐慌可能吃到超標 500 倍的蘆筍時,卻不擔心吃到可能含有將近 10 ppm 合乎法規的茼蒿。雖然每個人對於蘆筍與茼蒿的攝取量不盡相同,還是可以從這裡看見法規的落差且有些矛盾點。
第三種超標情況是使用到「非推薦使用」的農藥。以四季豆為例,在「加保扶」這項農藥殘留的檢出結果為 0.02 ppm,看似殘留量不多,單看「加保扶」對於其他蔬果的殘留容許量法定限值,其實可以運用的領域相關廣泛,其中包括小葉菜類、小漿果類、瓜果類、果菜類等等。但因為在法規中「加保扶」並非四季豆的推薦用藥,因此,殘留容許量法定限值為「不得檢出」。最後一種超標情況是使用到公告禁用農藥。但現今公告禁用農藥已經禁止輸入,市面上要購得這類農藥的難度相當高。因此最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提過的老茶相關產品。
使用農藥只要把握下方幾個原則,農樣殘留的情況大多都是可控的。首先是「適藥」,就是不要使用到未核准之農藥或是禁藥。接著是「適期」就是把握時機以最少量的農藥有效控制有害生物,並且做到「適量」,依照農委會的建議濃度使用農藥。確實瞭解這些病蟲害的源頭,將藥劑對症下藥,才能達到最佳的防治效果。最重要的是要遵守安全採收期。相較於早期農藥不易被分解,現今農藥只要遵守安全採收期,殘留情況應該都是可掌控的。
到目前為止,可以看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實是行政上的一個管制點。因此,不太可能因為些微超標,就會立即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無須過度恐慌。若擔心長期累積產生可能的危害,就盡量攝取多樣性的食物來分擔風險。
檢驗方法大不同,掌握差異有效提升準確度
除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以外,使用的農藥檢驗方法也需要使用經確效的方法,國內可使用衛福部公告的檢驗方法。衛福部官網已公告的檢驗方法中,除了農藥,還有動物用藥、食品添加物、真菌毒素等檢驗方法。光是農藥部份,就列出 20 項相關檢測方法,另外還列出 17 項建議檢驗方法。
公告檢驗方法與建議檢驗方法的差別在於,公告檢驗方法在制定方法時,必須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進行。首先,必須要給予 60 天的預告評論期,供各方進行意見陳述或洽詢。若無異議,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後,才能進行公告。若公告後需下架,也同樣要經過繁雜的行政程序。
建議檢驗方法相對簡單,不用經過行政程序,大多都是為了因應突發的食安事件而產生的。當食安事件發生時,衛福部為求快速,會先公開一套檢驗方法供民間實驗室執行。亦或是既有的檢驗方法需要進行變更時,為避免影響到原本的檢驗方法,會先以建議檢驗方法公布供大家使用,再視情況逐步取代成為新的檢驗方法。要留意的是,公告檢驗方法的效力,還是大於建議檢驗方法。
進行農藥殘留檢驗的時候,不太可能將 37 項農藥檢測方法全部套用在產品中一次檢測。雖說將 37 項農藥檢驗方法檢驗過一次,相對能夠得到完整的檢測結果。但我國法規中表列的農藥共有 401 項,加上外源性農藥 1 種、公告禁用農藥 65 項,以及免訂容許量 38 項等,如再加上各國的表列項目,如歐盟已表列出 653 個項目。可以想見若要做完全部檢測項目,要耗費的成本相當龐大,因此在檢測前需依照法規,考量可能承受的風險與成本,才能選出最佳的檢驗方式。
【 下接 2022 年 12 月 NO. 244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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