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關說都是不法的嗎?公務人員相關法律中亦有與關說相關的法律規範,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7第 2 點第 5 款便是關於「請託關說」的規範「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又如「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8、再如「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9,由上述可知,關說並非全然不可行,但應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讓過程透明化,使得政風等單位可以監督。惟關說者,其內容常常是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或多有涉嫌違法之疑慮。10
國家法治化的優點,皆在於減少為政者人性試煉的風險,進而建立制度以法治代替人治,避免在當權者戴上魔戒之後,有恣意妄為、瀆職濫權之節。廉能的公務員是促成政府清明的必要條件,在消極的懲罰之外,同時設計可以積極促進公務人員遵法、守法的詳細行為規範,使得公務員可以沒有心理負擔地愛惜羽毛。
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予公務員於特殊、敏感場合有法律遵循的依據,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且已考量國內一般習俗,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應酬、演講等時,有所依據。對於無利害關係者方面,原則上並不禁止,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惟若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11
遊說之內涵則為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12然而,遊說法制定公布施行後,關說、貪腐的問題解決了?遊說法的施行,會不會使得第三部門等公益組織對於訴求的表達變得繁瑣、冗長,反而更難達成訴求?13
另外又如遊說法第15條「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等之規定,若欲達成特定目的者轉而私自向政務官、民意代表的助理表示意見,如此與過往的關說傳統有何差異?遊說的受理登記會不會形成財團、企業打造形象的工具,而立法欲達成的美意卻又被陽光政治永遠照不進去的違法灰色地帶所吞噬?
反貪腐、陽光政治之立意良善從不被質疑,但如遊說法、關說如此屬人性極高的政治行為到底有無徹底規範之方法?由此看來,雖然遊說法之制定至今已逾十年有餘,然無論司法關說案、各種政治關說案依然層出不窮,甚至從未少過。此種管制形式面的立法又或只是增加了公務人員的業務,實質上想改善的關說文化又該何去何從?
7 公發布日: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之處理程序。
9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2點
10 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遊說法問答集https://www.moi.gov.tw/lobby/faq.asp
1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民國100年4月28日)
12 同前註9
13 林峰正,陽光照到了誰? 有關係的人就沒關係, 沒關係的人就有關係的遊說法,司法改革雜誌,2008年8月,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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