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節稅規劃效果 – 方案課稅/效果比較:
為於同一基準點作比較,故忽略相關財產變動因子(例如支付生活費致財產減少)及貨幣時間價值等變動因子。茲透過下列方案比較課稅及方案效果;本規劃:即透過信託規劃退休生活。分年贈與子女:於王先生 50 歲時,將現金 2,000 萬元,分年於贈與免稅額度內贈與給子女。自留財產:即王先生自留此 2,000 萬元的現金,不預作任何安排與規劃。
◆ 節稅規劃效果:節稅效果:透過課稅比較,分年贈與子女方案稅負為 0 元,是三個方案中稅負最低的,但必須花費 8 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2,000 萬元之贈與。規劃效果:以退休生活保障 、 財產安全性的角度來看,信託規劃均優於分年贈與子女及自留財產方案,而且對財產有ㄧ定的掌控與分配權(可以事先約定或事後變更信託契約指示財產的管理及分配條件),有效保障退休生活。
◆ 進階規劃:若擔心本信託規劃會繳納太多之遺產稅,可以在不影響退休生活費的前提下,每年於贈與免稅額度內,贈與信託財產給子女,可有效降低未來之遺產總額,減輕遺產稅負擔。再者可以透過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確保未來退休後若生活無法自理時,有效監督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並且授權監察人可考量受益人(王先生)的實際狀況,修改成更有利於受益人(王先生)之信託條件。
運用實例與節稅規劃建議-子女養育
(一)規劃目的:
保護財產讓教育基金更有保障。
(二)規劃內容與運作方式:
吳先生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信託期限 25 年。每年存入 100 萬元到信託財產帳戶中。受託人依契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受託人依契約內容,將每年之信託孳息留作吳先生兒子未來的教育費用,並約定該費用未來之提用,須為教育用途且須經吳先生及兒子(兒子未成年前,由母親行使同意權)雙方同意。等到 25 年信託契約期滿,受託人依約返回信託財產給吳先生。
(三)運用架構:
(四)課稅規定:
贈與稅:因為屬於孳息他益本金自益的信託,因此僅對於信託孳息課徵贈與稅。
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吳先生的兒子於信託期間,對於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孳息,需按所得類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五)節稅規劃效果 :
方案課稅/效果比較:吳先生為兒子準備未來之教育基金,除了可以依本規劃交付信託外,尚可選擇每年存入 100 萬元之教育本金到私人帳戶,而將本金所孳生的收益作為兒子未來的教育費用,以下兹將兩方案產生的課稅金額與規劃效果做比較:
◆ 節稅規劃效果:節稅效果:透過本規劃,期滿返還信託本金給委託人(吳先生)時,不會有贈與稅之負擔。規劃效果:透過合法之信託規劃來儲存教育基金,可以確保信託期間內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有效隔離委託人之財務風險;而且透過信託機制約定信託財產之提用條件,可確保信託目的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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