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電子報

月刊專欄

期別選擇
期別:239
發布日期:2022-10-11
閱覽人數:29
關於商標權,您不可不知的事(上)- 商標法基本原則與商標型態

商標是什麼?有什麼功能?商標是一種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以指示公司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用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進而保護企業品牌形象的一種標誌。


然而,註冊商標的優點是什麼?而未註冊使用商標之缺點為何?商標又有哪些型態?本篇將針對商標權、相關基本原則、商標的型態以及上述問題予以說明。


一、台灣商標法基本原則

(一)採「屬地保護」及「註冊保護」原則:原則上在台灣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受台灣商標權法保護,然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權者,並不當然能在台灣主張其商標權。另外,商標權保護期間,自註冊公告之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權利期間為十年,嗣後可再延展權利期間。


(二)採行「任意註冊」以及「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在商標之使用上,並未強制須先行註冊始得使用。而在商標權之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因此若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


(三)採行「使用保護原則」:商標法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卻獨占商標權,而妨礙他人申請及使用商標,台灣商標法規定,若商標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 3 年者,依法可以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二、未註冊使用商標之缺點與註冊商標的好處

(一)未註冊使用商標之缺點:台灣的商標法或其他法規中並未規定商標需註冊後才能使用,因此,未經註冊之商標仍得使用之。然而,未經註冊登記的商標,商標使用人未享有專用權,所以無法經由法律保障其權利,也難以有效阻止他人使用其商標。再者,商標未經註冊, 很可能會被其他人搶先註冊,若要取回商標權,不僅耗時費力,且也不一定能成功取回商標權。 更麻煩的是,在未註冊商標權也未曾於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庫中檢索過註冊或申請中之商標者,更有可能在不經意中侵害他人商標權而因此衍生訟累,得不償失。


(二)註冊商標的好處:

1. 經過註冊登記之商標,其商標在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得排除他人使用。


2. 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可授權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而被授權人使用已註冊登記之商標權亦較有保障,不至於在嗣後有第三人將授權標的商標申請註冊登記,而發生商標權使用之爭議。


3. 商標具有財產價值,經註冊之商標更有利於賣出轉讓或設定質權。 


4. 商標經註冊後即受法律保護,而可依法行使商標權人之專用權並排除他人之侵害。 進而有效防止他人仿冒商標,保障商品銷售量或服務之獲利。


三、商標的型態

(一)商標法第 18 條明文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除傳統商標即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目前亦有立體、顏色、聲音,甚至氣味等非傳統形態之商標。


(二)除了一般較常見的傳統文字、圖形及記號商標外,商標之型態尚有許多種。 事實上,只要具有識別來源之功能者,即可能成為商標。 以下僅就立體形狀、顏色、連續圖案及聲音等非傳統商標說明如下。


(1) 立體商標: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像是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2)顏色商標: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而且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3)連續圖案商標:連續圖案商標指以連續性重複出現的圖案, 延伸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是服務場所等客體之全部或部分表面,且該連續圖案本身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4)聲音商標:聲音商標指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 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 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且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5)動態商標: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6)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可以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


(7)氣味商標:只要是以「特定氣味」作為標識,且該氣味本身已具備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即可申請註冊為氣味商標。但因為氣味並不像傳統商標有視覺與觸覺,於申請氣味商標時,應檢附何種文件證明「氣味」,尚未有一致標準,於審查實務上存有困難。因此,先前白花油公司申請氣味商標(萬應白花油),窮盡方法仍難補足審查實務之需求。


(8)其他非傳統商標:除了上述商標型態外,尚有位置商標等非傳統商標。於民國 100 年修正公布商標法後,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商標法註冊保護之客體,隨著民眾生活型態的變化,商標型態亦會慢慢增加。


本篇針對商標權、相關基本原則、商標的型態簡要說明;下篇將就違反商標法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予以說明,身為商標權人的您請務必注意。


【 下接  2022 年 8 月  NO. 240 月刊 】


上一篇:善用信託保障退休生活及儲備子女教養費用(上)
下一篇:研究人員關注 ISO 標準對健康的益處(上)
月刊專欄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台北聯絡處)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台中聯絡處)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高雄聯絡處)

Copyright © 2022 BellCERT Group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