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點說明
一、適用對象及目的:
一)鼓勵個人回臺投資,提供其簡易完納稅捐措施之必要。
二)營利事業其境外轉投資事業儘速分配盈餘並回臺投資,有提供其短期租稅獎勵措施之必要。
三)透過本條例促進境外資金回流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
二、施行期間及稅率:
一)期間:經臺灣行政院核定自同年 8 月 15 日施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2 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轉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始得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課稅。
二)稅率:
1. 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1 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 8 %。
2. 於本條例施行滿 1 年之次日起算 1 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 10 %。
三、完成實質投資退稅:可申請退還 50 % 稅款。
四、相關稅捐規定:
一)依本條例課稅者,僅僅就匯入資金涉所得性質部分,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倘境外資金涉遺產、贈與或其他課稅事宜,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或相關稅法規定課稅。
二)資金匯入後,因後續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仍應依各稅法規定辦理。如:孳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涉及繼承事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稅。
五、有關洗錢與資恐防治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國稅局將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核及申報作業,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六、資金管理運用規定:
一)實質投資:經臺灣經濟部核准後,得按投資期程提取資金,並依「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從事實質投資。
二)自由運用:按匯回資金稅後金額 5 % 限額內,得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 5 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
三)金融投資:按匯回資金稅後金額 25 % 限額內,得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並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前開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應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自第 6 年起始得分 3 年各提取 3 分之 1。
四)其餘未提取作前開運用之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 5 年,自第 6 年起始得分 3 年各提取 3 分之 1。
貳、簡要分析:
一、課稅主體對照分析表:
【下接 2019 年 12 月 NO. 208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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