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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07
發布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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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來函『強制扣薪』,到底應該扣多少?(上)

大多數的公司人資(HR)可能有個經驗:收到法院要扣員工薪資的公文。對於第一次收到此公文的 HR,應該會一頭霧水,不知如何處理,上網爬文才知原來要扣 1/3 薪水給債權人。然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上路,筆者常被企業 HR 夥伴們詢問,為何收到員工的法院扣薪公文都不知道是要扣多少呢?更令人驚訝的是,2019 年 5 月強制執行法又修正了,那到底又要怎麼扣呢?


2018 年修法後,確實不像以往只扣薪資的 1/3,在舊法時代,如果你有 3 萬元的薪資,你會被扣 1 萬,而留下 2 萬,算是很易懂的計算方式。然而,卻可能有種狀況是對債權人略失公允的,例如債務人月薪 15 萬,在扣除 1/3 後,尚有 10 萬可花用,若又無共同生活之應撫養之親屬時,這對於債權人而言不甚公平。


所以為了兼顧「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及「債權人收取債務之利益」,修正強制執行法,其計算數額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經查 2018 年修法後,各地法院有二種算法:(1)債務人(員工)若沒跟法院申請只能扣 1/3 薪水的情形下,法院就逕行將債務人薪資直接扣除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各地金額不同)後,其餘要求第三人(公司)直接扣除還給債權人(銀行或個人債主)。例如:小明薪資 $ 32,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 1.2 倍是 $ 19,896)$ 32,000 - $ 19,896 = $ 12,104,此時公司就必須要扣 $ 12,104,只能留下基本生活費給小明生活。但在舊法時期,小明只會被扣 $ 32,000 * 1/3 = $ 10,667 元,自己留有 $ 21,333 元可使用。


【 下接 2019 年 12 月 NO. 208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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