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當取得成本越高,將來出售時房地合一稅就越低」。也就是這個原因,讓買方想要「以高報低」,報的越高越好,而且銀行貸款也較容易。但是賣方呢?交易價格報高,賣方不是要繳更高的交易所得稅嗎?不幸的是,房地合一稅又規定,2016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才適用。之前的,沿用舊制,賣高、賣低,稅都一樣(評定的)!這規定讓原有買方賣方互相制衡的效果喪失了!而為了賣好價格,賣方也配合造假。整個制度「背離人性,引人犯罪」!
由上述可知,要解決實價登錄造假,資訊失真的問題,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才是罪魁禍首,不是內政部在「實價登錄」方式上做文章能完成的。如果能讓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不動產之賣方,有「賣的價格越高,房地合一稅就越高」的合理情形,賣方為維護自身利益,就不會願意配合買方。而制定此制度的重點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還是要規定以現在交易價格計算所得。其取得成本可由不動產估價師依其取得日期評估(較公平客觀),或以前次移轉公告現值乘以倍數認定(較簡易)。但稅率應從寬,以減少阻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爭議。如此,買賣雙方相互制衡了,人性就自動解決了問題。
HOT 熱門文章
【零碳快訊】2024-02-06
【國際標準新知】2024-12-05
【國際標準新知】2024-09-02
【反貪腐專欄】2024-05-06
【專欄文章】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