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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11
發布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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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隱私權:揭露感染者隱私無助傳染病防治(上)

前言

公開感染者及所在地是否有助傳染病防治?每天爭論不休,甚至沒有科學 論述支持就逼迫政府公開。類似這樣的爭議,早在肺結核、愛滋病、SARS 等傳染病防治時,歷史教訓就告訴我們:「揭露感染者隱私反而造成傳染病防治漏洞。」我們應該理性,而不是放任人性的懦弱讓病毒有機可乘。


隱私權的基本概念

隱私權之作用為「控制」,為個人對於自身事務所能掌握和自主決定之能力。隱私權之侵害,代表外來者對於本人控制權之擾亂,更是對於個人行使自主權之干涉與冒犯。進一步來說,自身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之要求,或是對於身體、親密關係、生活型態、空間距離等自主性,其所欲表達的是對個人在此事務之決定能力。亦即個人是否將自身事務開放,得以暴露多少之程度使外在或公眾知悉、參與決定;或封鎖其個人資訊,限制他人、公共權力之介入或支配。隱私權之概念發展至今,仍不斷地圍繞在「不受干涉」、「不受支配」之原則適用。隱私權之作用,並不止於保護個人資訊免於揭露、居家生活免受干擾、個人名譽免受利用。這些事務表象背後,均隱含著個人對於其生活、自身事務的選擇與自主、掌握控制權利的要求。


隱私權與公眾利益的衝突

公眾「知的權利」與憲法之「言論自由權」,在事務脈絡的關聯上最為密切。只是,「知的權利」是否存在於憲法位階中?似乎仍具疑問。因並非每一項人民權利的保障皆可或必需提昇至憲法保障之層次,必須權利具有普遍性及不可侵害性,才值得憲法保障。


政府往往是資訊流通中最大的資訊蒐集者。國家若能充分利用此一資源,並且能夠讓人民與社交平台共同運用、分享國家所擁有之資源,在這處處需要仰賴資訊的社會中,想必有助於提昇國家社會之競爭力,促進整體之進步與發展。基於這樣的目的, 國家應盡可能地公開其所擁有之資訊;除非有害於國家安全、涉及個人隱私,尤以個人隱私之保護,係屬於憲法自由權之保護,不能輕易假藉「公益」之名而剝奪其權益。人民與政府或社交平台之間本身就存在「信任默契」,失去信任,我們還需要政府或社交平台做什麼?


隱私權與傳染病防治的衝突

疾病逐漸轉化具有對人類社會特殊的社會語言,標記著一個人的生活型態與過去,甚至是一種「想像」。既然科學事實顯示 COVID-19 並非「特定族群」、「特定區域」才會感染的疾病,而是所有人、地區都可能受傳染;公開感染者及所在地,真有助於防治?所以陳時中部長說:「公開了以後,當然是好,我知道,看起來很有道理。這個地方就好像是一個區域,我就盡量避開它。這樣好像說對我的防護是很好。可是事實上全面自我防護可能更重要,隨時注意手部的乾淨、通風的區域,因為知道了特定區域之後,是不是其他區域就放鬆了?」


這就是回應某些人認為若不公開感染者及所在地,豈不是草木皆兵?既然傳染病是所有人、地區都可能受傳染,「全面自我防護」不是那些人、那些地區才要努力;誰敢保證自己是病毒的絕緣體?誰又敢保證目前沒有疫情的區域,下一刻不會變成重災區?標籤誰是感染者、區域,明顯強調「正常」、「不正常」或「我類」及「他類」的分際,也難怪許多可能已染病的朋友努力偽裝自己是「正常人」,填寫假資料、吃退燒藥、拒絕隔離趴趴走,成為區隔「不正常的人」。這樣積極偽裝正常的現象,真有助於防治?


【 下接 2020 年 4 月  NO. 212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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