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點說明
一、適用對象及目的:為促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
二、施行期間及稅率
一)施行期間:自辦理 2018 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2020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稅率: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該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實質投資之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之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四、實質投資之期限:企業以 2018 年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完成實質投資。
五、實質投資支出金額、投資日之認定及應檢附文件
註一:實質投資項目倘受有政府補助之部分,因未實際支出,應按減除補助後之實際支出認定之。
註二:應在規定之三年內實質投資支出達 100 萬元。
註三: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 下接 2020 年 4 月 NO. 212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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