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大學(下稱「臺大」)為遴選該校校長,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於 2018 年 1 月 5 日選出該校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下稱「管教授」)為新任校長當選人後,於 2018 年 1 月 10 日報請教育部聘任。經教育部以 2018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70028618 號函(下稱「2018 年 5 月 4 日函」)復臺大,以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權屬教育部,對於大學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之適法性,教育部應予以審查,俾決定是否同意聘任,以善盡監督職責,請臺大迅依相關遴選規定重啟遴選程序。
由於在遴選過程中,管教授未向遴委會說明其兼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且臺大對於管教授兼職之同意,或有時間及流程上的未及完備,致使外界爭議不斷。直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始獲教育部「勉予同意」聘任管教授為臺大校長,並於 2019 年 1 月 8 日正式上任。
從管教授擔任獨立董事職務的時間表來看,2017 年 4 月 28 日台哥大公司函臺大擬提名管教授為該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時任臺大校長楊泮池於同年 5 月 17 日簽准同意,隨後台哥大公司股東會於同年 6 月 14 日選任管教授為該公司獨立董事,並與臺大於同年 9 月 29 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臺大於同年 10 月 2 日正式發函通知台哥大公司。
挺管派認為於 5 月 17 日已獲得該校有核決權限之人簽准同意兼職,即生法律效力,嗣後 10 月 2 日僅是校方形式上通知台哥大公司同意兼職函的動作,即於 6 月 14 日管教授當選台哥大公司獨立董事職務後,因臺大已核准在先,故應無違法兼職的問題。另一派則認為臺大校長於 5 月 17 日的「核准」僅是「內部簽辦」程序,對外不具正式法律效力,即於 6 月 14 日管教授當選台哥大公司獨立董事後,於 10 月 2 日臺大校方正式發出同意兼職以前,此段期間內均不得行使其獨立董事權責。
對於公立學校教師禁止兼職的主要原因,主要在於不得影響其教育工作,然而隨著社會環境變遷,落實「產學合作」蔚為顯學,故本文以探討公立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之案例研析為核心,試圖找到其所面臨法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的解決之道。
二、公立學校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另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 目:「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以及第 8 條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因此,專任教育人員必須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兼職,且以該兼職單位已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為必要條件。
三、臺大校長遴選爭議問題與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若有改選獨立董事之情形,至遲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40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25 日前將該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實務上,當企業面臨經營權之爭時,無論公司派或是市場派,大多都會壓在公告截止日前才對外公告名單,就是因為擔心名單提前外洩,進而影響之後的選舉策略。
企業若要在 6 月股東常會進行改選,並提名公立學校教師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時,最慢須在 4 月中下旬就取得學校的同意兼職函,在企業取得學校同意兼職函的過程中,即可能面臨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前外洩的風險。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突顯公立學校教師兼職問題,主管機關要如何完善相關措施,藉以消弭企業提名公立學校教師擔任獨立董事的疑慮,並促進產學合作,讓企業經驗與學術結合,則將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
針對臺大校長遴選過程所衍生之爭議,不僅臺大與教育部前已各有堅持與主張,學界與社會正反兩極之不同聲音與看法紛至沓來,其結果卻是愈見劍拔弩張,似有野火燒不盡之勢。然而,究竟臺大校長遴選爭議,各方說詞孰是孰非,自應回歸法律專業分析,始能得其肯絮。
【 下接 2020 年 6 月 NO. 214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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