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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18
發布日期:2025-04-23
閱覽人數:29
ISO/TS 22163 & IATF 16949 最新發佈消息通知(下)

【增加】SI-14 驗證機構責任 5.11.3

● 驗證機構應在現場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審查客戶在 IATF CARA 不符合表單上所提交的資訊。如果可接受,不符合項目應視為可接受且關閉,驗證機構應在下一次審核中驗證已確認矯正措施的有效實施狀況(見第 5.2 條和 5.11.5 條),除非進行了特殊審核(見第 5.11.4 條和第 7.2 條);如果不可接受,驗證機構應在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與客戶解決為解決的問題。若無法解決,不符合項目應視為拒絕接受。最終稽核結果應被視為失敗,且 IATF 資料庫應根據此結果進行更新。驗證決定應為否定的(見 5.12 a-d 條),客戶應從初次驗證稽核(第 1 階段準備審查和第 2 階段稽核)重新開始。當前有效的證書應撤銷。


● 在矯正措施無法在現場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實施完成的特殊情況下,如果滿足以下條件,驗證機構應考慮不符合項目可接受但 100 % 解決。


◆ 變更理由: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的解決術語及 IATF CAR NC 管理工具一致。


【增加】SI-15 嚴重不符合的現場驗證 5.11.4 及一般不符合的現場驗證 5.11.5

● 在矯正措施驗證完成之後,驗證機後應向客戶出具一份特殊稽核報告,其中包含每個不符合驗證的詳細資訊。


◆ 變更理由: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的解決術語及 IATF CAR NC 管理工具一致。


【增加】SI-16 稽核人天確定 5.2

● 在確定稽核人天時,除了其他方面,驗證機構應考慮: g)在總稽核人天中,撰寫稽核報告最多可佔 15 %。


◆ 變更理由: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及 IATF CAR NC 管理工具一致。提醒 Rules 5.2 a)~ f), h)~q)and 表 5.2 未變更。


【增加】SI-17 驗證紀錄 9.1

● 驗證機構應保持以下紀錄: b)初次、續評、複評、轉證及特殊稽核報告,包含對客戶過程滿足所有 IATF 16949 要求的證據;


◆ 變更理由: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及 IATF CAR NC 管理工具一致。


【增加】SI-18 附件 1.1-過程導向稽核相對於 IATF 16949 要求完整性的認證表

● 備註:相同版本之附件 1.1 已置入 IATF CARA(通用 CB 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並要求完整填寫。


◆ 變更理由:相同版本之附件已置入 IATF CARA(通用 CB 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


【增加】SI-19 附件 1.2-所有製造班次稽核認證範例表

● 備註 2:相同版本之附件 1.2 已置入 IATF CARA(通用 CB 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並要求完整填寫。


◆ 變更理由:同 SI-18


【增加】SI-20 符合性證明函決定 5.14.1

● 在以下情況之後,驗證機構可出具符合性證明函:


a)客戶能夠提供第 1 階段準備審查(見第 6.5 條)所需的信息,包括內部和外部績效數據,以及一個完整週期的內部稽核和管理審查,但沒有 12 個月內部稽核和績效數據;


b)相關現場已使用 IATF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完成初次稽核(第 1 階段準備審查和第 2 階段稽核),沒有開放不符合;且


c)通過否決權(見第 4.1 條)。


◆ 變更理由: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一致。


【增加】SI-21 術語和定義 10.0

● 正向方面是,當 CB 稽核員執行 IATF 16949 稽核時,觀察到客戶品質管理系統內優勢/良好的實踐。


◆ 變更理由:創造一個新定義,以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 CB 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工具一致,從而可以記錄積極方面。


增加】SI-4 7.2.3 內部稽核員能力 2020 年 8 月修改更新(2020 年 9 月生效)

● 組織應有文件化過程,以確認內部稽核人員有能力進行稽核,並同時將組織定義的要求和/或顧客特殊要求納入考量。有關稽核員資格的其它指引請參見 ISO 19011。組織應維護內部稽核員的資格核准名單。


● 品質管理系統稽核員應能展現出以下基本能力: 


a)理解並以汽車業過程方法進行稽核,包括風險思維;

b)理解適用的顧客特殊要求; 

c)理解 ISO 9001 及 IATF 16949 與稽核範圍相關之適用要求; 

d)理解與稽核範圍相關之適用核心工具要求;

e)理解規劃、執行、準備稽核報告以及缺失關閉的方法。


● 製造流程稽核員至少應對稽核相關製造流程具有技術性的理解能力,包括過程風險分析(如 PFMEA)以及管制計畫。


● 產品稽核員至少應具備對過程要求及相關確認產品符合性之量測與測試要求的理解能力。若是透過內部人員提供訓練,文件化資訊應予以留存以作為培訓人員具備上述要求能力的證據。

f)…g)


◆ 變更理由:區分品質管理系統稽核員、製造過程稽核員和產品稽核員的能力要求。 闡明組織內部對培訓人員的能力要求。

修改已表明不排除要求 f)和 g)


【更新】SI-19 8.4.2.4 供應商監視 2020 年 8 月發佈(2020 年 9 月生效)

● 至少應監視以下供應商績效指標: 刪除 d)超額運費發生次數。


◆ 變更理由:超額運費已包含在 9.1.2.1 中定義的客戶滿意度要求中。由於這是內部供應商績效指標,因此衡量來自供應商的超額運費的發生也超出了組織品質管理系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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