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集團資深高階主管暨技術委員會總幹事 A 先生,被檢方指控指示下屬採購特定產品並在驗收時護航,向十家供應商收取上億元回扣。為什麼 A 先生可以收取這麼高金額的回扣?關鍵就在於「技術委員會總幹事」的這個職位。知名集團副總裁對法官表示:「集團有多個事業體,每個事業群都會用到特殊設備、備品、耗材,所以組成一個技委會來統購」,可見技委會的權力之大,甚至還有人戲稱其為「天下第一會」。
那麼,總幹事有多大?基本上 100 萬元以下的採購,總幹事具有直接決策權,如再更高金額採購,就必須要請集團副總裁及總裁簽核。儘管 A 先生已經掌有這麼大的權力,這起舞弊案也不是他一人可以從上到下隻手遮天的,涉案人員還包含技委會副總幹事、具有請購及驗收權限之事業單位主管等人,他們集結起來可決定供應商是否可列入合格供應商名冊(Approved Vendor List, AVL)、要向哪家供應商採購、對供應商砍價之幅度、甚至護航驗收某供應商的設備等等。
這起採購收受回扣的舞弊,大部分是利用職權而為之,也就是在供應商的抉擇、是否要更進一步議價、驗收是否符合標準這些判斷上去做手腳,有收錢的就放鬆一點,沒收錢的就大大打壓,通常在形式上都是符合內控的。但 A 先生在內控流程上完全都沒有瑕疵嗎?也不盡然,終究還是有些違反內控的地方。因為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辦法)的訂定,包含流程、表單、簽核層級、權責分工等等的規劃,可有效降低舞弊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 A 先生想要舞弊,還是規避內控會比較容易達成目的,就像是以下這筆案例:A 先生違背集團總裁裁示的採購原則,擅自決定轉向採購總額達近十億日元的機台數十台知名集團某事業群在數年前,為滿足即將量產知名手機公司委託代工產品之產能需求,集團事先針對 1 號品牌機台、2 號品牌機台進行 DEMO 測試,結果由 2 號機台通過 DEMO 測試,而 1 號機台整體評估結果,不符合量產需求標準且性價比結果係該品牌最差。
事業群根據前揭 DEMO 測試結果提出「設備投資計劃書」,說明設備需求為 2 號機台 4 百多臺,再填載「技委會設備採購建議表」呈報技委會審查,經技委會主委及總裁親自核決優先調度集團內閒置之機台後,不足部分則採購 2 號機台。後續事業群簽發請購 2 號機台近 40 臺,總計美金近 800 萬元之固定資產請購單,轉呈技委會進行後續採購程序時,A先生及其同事 B 先生捏造 2 號機台公司交期不及的理由,擅自共同變更改為採購 1 號機台,未經詢價、比價、議價之程序,亦未經正常流程上呈主委及總裁,逕由 A 先生於 PO 單簽名後即發出向廠商採購。
【 下接 2021 年 2 月 NO. 222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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