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 第五版規則-認可解釋(SIs)
● 項次 14:驗證機構責任 5.11.3
驗證機構應在現場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的日曆天內審查客戶在 IATF CARA 不符合表單上1所提交的資訊。
如果可接受,不符合應關閉,驗證機構應在下一次審核中驗證已確認矯正措施的有效實施狀況(見第 5.2 條和 5.11.5 條),除非進行了特殊審核(見第 5.11.4 條和第 7.2 條)。
如果不可接受,驗證機構應在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與客戶解決為解決的問題。若無法解決,不符合應視為拒絕接受1。最終稽核結果應被視為失敗,且 IATF 資料庫應根據此結果1進行更新。驗證決定應為否定的(見 5.12 a-d 條),客戶應從初次驗證稽核(第 1 階段準備審查和第 2 階段稽核)重新開始。當前有效的證書應撤銷。
在矯正措施無法在現場稽核結束會議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實施完成的特殊情況下,如果滿足以下條件,驗證機構應考慮不符合保持開放2但 100 % 解決:
◆ 變更理由:1更新至與 IATF 發布之 CARA(通用稽核報告應用程式)及 IATF CAR NC 管理工具一致。更新 100 % 解決術語,因在 CARA 內選項為「可接受但 100 % 解決」,非現行的保持開放,但100%解決。2行政更改以恢復原始術語 。
於 2020 年 12 月發布 IATF 16949 : 2016 - 認可解釋(SIs),自 2021 年 1 月起生效,增加項次第 22-25,摘述如下:
● 項次 22:不符合管理 2.4.3
驗證機構應遵循 IATF CB 問題解決手冊的要求,以解決其相關監督辦公室所發布給他們的任何不符合項。一旦有不符合發布,驗證機構應該立即對問題進行調查,並進行該情況的風險分析。對於主要不符合,此問題調查和分析應對導致問題陳述、矯正、遏制措施的識別和定義視為必要,並在不符合項目發布日之後最多 20 日曆天內完成,然後提交給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
在不符合項發布日之後最多 90 個日曆天內,驗證機構應向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提交以下證據以備審查:
1)問題調查(針對次要不符合);
2)識別和定義問題陳述(針對次要不符合);
3)必要時採取矯正及遏制措施(針對次要不符合);
4)根本原因分析(針對主要及次要不符合);
5)矯正措施(針對主要及次要不符合);
6)矯正措施有效實施之驗證(針對主要及次要不符合)。
◆ 變更理由:增加對已發布的 IATF CB 問題解決手冊的參考,該手冊旨在提高驗證機構對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不符合項的即時性和可接受性,並進行了重新命名以使規則與其要求保持一致。
● 項次 23:管理系統要求 2.6
驗證機構簽約辦公室應負責為有效地不符合項管理建立一個文件化過程, 包括矯正和預防措施計畫。該過程在顧客抱怨、內部抱怨、內部見證和系統稽核、以及外部稽核後應啟動,並應包括由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對不符合項管理的具體要求(請參閱第 2.4.3 節)。本 SI 保留 2.6 節中的所有其他段落。
◆ 變更理由:為澄清,驗證機構應在不合格管理程序的文件中中包含由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有關不合格管理的具體要求。
● 項次 24:審查輸入 2.7.1
b)內部及外部稽核結果,矯正措施的有效性和績效數據,及包括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與不合格項解決問題回應的可接受性和即時性績效數據。
◆ 變更理由:IATF CB 問題解決手冊的目標包括改進驗證機構對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不符合項的即時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驗證機構有必要將相關的績效數據作為其管理審查的輸入,並在需要時採取適當的改進措施。
● 項次 25:資源要求 4.0
驗證機構應制定一個過程,以確保在每個運作的地理區域,涉及 IATF 16949 驗證活動的每項職能的能力。在執行特定職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之前,驗證機構應確定證明其能力的方式: g)參與不合格管理流程的人員(請參閱第 2.4.3 節)。
◆ 變更理由:確保驗證機構確定能力要求並為參與不符合項管理過程的任何人員提供適當的培訓,以解決相關 IATF 監督辦公室發布的不符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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