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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34
發布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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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工資跟休假怎麼給,您清楚嗎?(下)

上一篇談到工資的定義以及工資發放之原則與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本篇將對員工之休假制度與相關規定予以簡要說明。


一、休息日與例假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依照本條文規定,可知勞工原則上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有一天例假日,另一天為休息日。例假日原則上不得上班,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始得請勞工上班。而關於例假跟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即可,並無硬性規定必須為星期六與星期日,且休息日與例假日可經由勞雇雙方同意予以調整,惟不得違反「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之規定。以下針對休息日及例假日分述之:


(一)休息日: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性質上屬於工作時間的延長,休息日可以經勞工同意加班,由雇主加給加班費出勤,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定,加給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二)例假日:

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之事由,原則上例假日不得上班。然而,針對某些產業,因需要更有彈性的工作時間,故有調整例假之需求。為此,因應某些具有「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或是「狀況特殊」的行業,勞動部准予該等行業於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採行彈性工時制度,於二周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使其間隔多至十二日。

前述特殊行業別可參(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100130339 號公告之行業附表),該等行業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其行業雇主須經過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例外於每 7 日之週期內調整所定之例假,使勞工合法連續上班至多 12 日。

依目前現行工時的規定,大致可以區分為以下四種:

二、休假與特別休假

(一)特別休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日數如下表 。

(二)休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目前依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放假之國定紀念日、節日、民俗節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原住民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前述休假若適遇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即應予補假,補假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三)休息日工作與工資計算:

勞工加班及延長工時,雇主應給付之加班費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平日加班兩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因法規要求「以上」,建議雇主以 1.34 及 1.67 計算給付加班費,以符合法規要求,避免觸法。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第 40 條及第 41 條定有勞工於例假、休息日同意工作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係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 8 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 32 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 24 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9 月 14 日台 87 勞動 2 字第 039675 號函)。以下整理工作日及休假日工作之工資計算方式圖表,假設勞工月薪為台幣 36,000 元,一日工資為 1,2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為 150 元,工作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日均加班 8 小時,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綜上所述,謹對於員工之休息假日及相關工資給付方式簡要整理如上,希望能幫助讀者釐清休假及加班費的計算,避免觸法,否則恐面臨高達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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