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完成股東名簿之變更?
按經濟部商字第 202078 號函指出,公司法對股東名簿變更須附具何種證明文件並無設限。 因此無論是小李、小蘇作為買賣雙方,會同向公司請求變更,或者是小蘇自己,也就是受讓股份的一方,持雙方簽名用印的股份買賣契約或股份轉讓契約,向公司一方請求變更股東名簿,公司便有義務完成變更股東名簿之程序。保險起見,建議大家完整地攜帶:
(1)受讓人印章(用於留下印鑑樣式,供日後股東會確認身分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股權轉讓契約書一張(雙方用印)。將上述文件提供給公司股務人員完成過戶手續後,可以請公司在股權轉讓契約書上用印,並妥善保管即可!
同時,公司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換言之,如果在前述的時間之內,公司是不能進行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的。當然,這段時間內還是可以完成有效的轉讓股份,因為「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是不一樣的!只是該轉讓就必須要等到這段時間過後,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才會產生「對抗公司」的效果。
結語
現在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簽約跟向公司申請股東名簿之變更喔!如果想要更慎重一些,或者是有股份、股票轉讓的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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