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沒錢還債,還可以攻擊我的村莊?
現在不用大老遠跑來特地討債就可以得到償還!!
現今,經濟飛快發展及社會持續演進,人與人間發展、合作與締結契約,也常伴隨金錢糾葛。當一方對他方請求金錢,但他方拒絕給付時,身為債權人只能訴諸法院依法處理,這個糾紛透過訴訟的過程是相對冗長,有時當事人間的糾紛並不複雜,如一律將單純的案件都交由法官依法審理、判決,勢必拖垮司法資源且耗費鉅時。據此,立法者於制度上增設不少較快速確立債權債務的程序。本文介紹的制度為現存於民事訴訟法內的「督促程序」,也就是俗稱的「支付命令」。
設立支付命令制度的目的即為如數量明確且當事人間無爭執,便利債權人於預料債務人對其請求權無爭執時,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是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之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的請求權。正因為立法者設計支付命令的目的係使債權人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故核發支付命令的標準相較於進行訴訟判決使法官形成心證而後為實體判決的門檻相對寬鬆,甚債權人就其主張之請求及事實無庸負舉證責任,因而使支付命令聲請的數量非常龐大。但此仍無減支付命令制度用於處理相對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任務與使命。說這麼多,到底支付命令要怎麼聲請呢?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規定明文。所以當大家在聲請支付命令時,需在狀紙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法院等項目。(目前在司法院網站或各法院網站都可以輕易下載到支付命令狀紙,無須另外花費狀紙費!)。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規定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也就是由那一個法院審核支付命令的核發,因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是專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6 條或第 20 條的法院管轄,如果管轄法院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規定會被法院裁定駁回,且該裁定駁回是不得聲明不服。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應繳納的規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規定為五百元。這裡就要特別提醒大家,在投遞狀紙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須向債務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遞狀唷!不然按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是會被駁回聲請並且不能再行遞狀請求聲請的!
【 下接 2021 年 6 月 NO. 226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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