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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27
發布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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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職災與雇主責任之相關規範(上)

甚麼是職業災害?員工下班回家途中違規超速摔車受傷跟老闆有關係嗎?老闆要負擔哪些費用又有哪些責任呢?職業災害一詞對大多數讀者來說應耳熟能詳,惟對於職業災害究竟如何認定,勞雇雙方各有如何之權利及義務,大多數人恐似懂非懂。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因此,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對於該員工負有補償責任。針對前述問題,本文謹就職業災害的認定與雇主的責任簡要說明如下:


一、何謂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明文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依照本條文規定,可以將職業災害大致歸類為三種原因:


1. 因勞動場所或內存物引起者;

2. 因作業活動引起者;

3. 因職業病的原因引起者。


另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由前述條文配合目前實務及學說上之認定,職業災害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災害係勞工在雇主指揮/支配下提供勞務時所發生;

2. 勞工的職務與職災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承上,只要符合以上原因及要件者,通常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二、員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算職業災害嗎?員工違規超速摔車受傷老闆也要賠償嗎?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基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可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找到相關規範。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由前述法規可知,員工於上下班返家途中所生之事故,可能被認定為屬職業災害。


但仍應注意,並非只要員工於上下班返家途中所生之事故老闆都要照單全收予以補償,若員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所列之情事,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都不被視為職業傷害,因此若員工有前述情事者,既不被認屬職業災害,雇主當無補償責任。


除上述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外,實務上亦有認為員工於下班時間未直接返家,嗣後在返家途中發生事故,因非屬上下班時間所生之之事故,而認為非屬職業災害(內政部民國 74 年 8 月 28 日(74)台內勞字第 333993 號函)。因此,在勞工對雇主主張職災補償時,雇主除可參勞工是否有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外,亦可確認勞工發生事故之時間與路線,判斷是否屬職業災害,以釐清雇主之責任。


然而,員工在下班回家途中違規超速摔車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呢?實務上,對於員工超速行為所造成的事故並非當然認為屬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第 8 款之不屬職業災害之情事。實務上認為超速行為與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第 8 款所定「競駛」、「競技」、「蛇行」等自招升高駕駛危險狀態相比擬之危險方式並不相當,在超速行為上仍應視超過限制最高時速之公里數,以具體認定是否有危險駕車之情事。是以,員工即便在下班回家途中有超速駕車之情事,雇主並非必然得免除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


以上謹就職業災害之認定及不屬職業災害之應注意事項為簡要說明,盼能讓讀者對職業災害有初步認識,下一篇將再介紹職業災害下之雇主責任及補償種類。


【 下接 2021年 8 月 NO. 228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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