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需要改革,相信這是無庸置疑的全民共識,但要如何改革?卻是百家爭鳴。有一些團體主張要採行陪審制,有一些團體則主張要民選法官。近年來,立法院亦通過了許多司法改革的法案,例如:大法庭、憲法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設立商業法院、研擬勞動特別程序……等。然而,國民對司法的信賴依然是敬陪末座。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解嚴後的司法獨立進行了三十餘年,法院早已不是哪個特定政黨開的。法官受賄關說的醜聞亦是幾年才會發生的少數個案,世界各國或多或少會出現這個問題,多數法官皆是潔身自愛,遵循法官倫理規範來工作、生活。歷來的司法改革,總是發現問題後,立法增加一些制度、機構來改善,而不是從核心問題對症下藥去解決。
長年投書媒體關注司法改革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曾指出,司法改革關鍵就是將員額過度膨脹的最高法院精簡化1。我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員額通常在七、八十位左右,民事、刑事各有五個庭2,再加上最高行政法院 20 位法官3 與 2022 年法庭化後的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我國終審法院的法官已經破百,可以說是全世界民主國家中,編制員額最大的終審法院體系。端看其他民主國家,三億人口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不過才九人4,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法官 15 位5,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大法官 13 名6,加上 9 名憲法法院法官7,也不過才 22 人可以。
人多庭多產生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法律見解無法統一,類似爭點的法律案件,不同的庭審理,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例如在政務官涉嫌貪污受賄的案件中,某一庭認為是採法定職權說,後來發生類似案件由另外一庭時,卻採了實質影響說8。司法院和最高法院當然知道有見解無法統一的問題存在, 所以才有過去備受爭議的選編判例、庭長聯席會議決議,以及近年所設立的大法庭9,都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的措施。然而,司法院和最高法院卻沒從減少法官員額數和庭數來根治這個問題,或許是有窒礙難行的地方,也或許是司法高層不願面對。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這一條條文的意思是司法院為我國的終審法院。然而,在實際運作上,我國的終審法院是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則是管理各級法院事務、調派法官人力的「司法行政機關」(大法官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是配置在司法院內的獨立機關)。
《1990 年代民主化後,許多致力於司法改革的人士就已提出上述的問題,並於 1999 年召開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作出應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以落實憲法第 77 條的決議。2001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 530 號解釋,明確指出司法院應在兩年內落實審判機關化。在釋字 530 號解釋公布後,司法院亦向立法院提出草案,短期目標精簡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員額與庭數,長期目標則是將司法院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合併,以司法院為我國唯一終審法院。以下附圖是司法院提出草案中,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整併的三階段:
【 下接 2021 年 10 月 NO. 230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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