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電子報

月刊專欄

期別選擇
期別:287
發布日期:2026-08-10
閱覽人數:14
歐盟 AI 法規已上路,企業真正該立即完成的三件事

隨著《歐盟人工智慧法》(EU AI Act)逐步實施,不少企業因高風險 AI 系統的部分義務延後至 2027、2028 年而誤以為仍有充裕準備時間。然而,真正需要立即著手因應的,並非高風險系統要求,而是已正式生效且適用範圍更廣的合規義務。


首先,企業必須重視 AI 素養(AI Literacy)。只要員工因工作使用生成式 AI,例如 ChatGPT、Copilot 或其他 AI 工具,公司即屬於法規所稱的「部署者(Deployer)」,必須確保相關人員具備與工作風險相符的 AI 使用能力。主管機關查核時,不會只聽企業宣稱有教育訓練,而是要求提出完整證據,包括 AI 使用政策、教育訓練紀錄、簽到表、測驗結果及宣導資料。因此,建立 AI 使用守則並完成員工教育訓練,已成為企業最迫切的工作。


其次,企業容易忽略的是 AI 供應鏈責任。許多公司採購第三方 AI 服務或利用開源模型進行客製化,若應用於高風險領域,甚至可能因修改用途或功能,而被視為新的 AI 提供者,必須承擔更完整的法規責任。因此,企業在採購 AI 系統時,不應只關注功能與價格,更應要求供應商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訓練資料摘要及後續稽核協助條款,以降低未來無法舉證的風險。


此外,企業應建立 AI 資產管理機制。目前最大的風險往往不是正式導入的 AI 系統,而是員工自行使用的免費工具或各部門未經管理的「Shadow AI」。透過建立 AI 資產登記簿,盤點所有 AI 工具、用途、供應商及負責單位,不僅有助於風險評估,也能作為後續法規遵循的重要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AI 治理不必重新建立一套管理制度。企業可將 AI 風險管理整合至既有的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甚至 ISO/IEC 42001 AI 管理系統中,利用既有的風險管理、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流程,即可有效降低導入成本,同時提升治理效率。


AI 法規帶來的競爭,不只是技術能力的競爭,更是治理能力的競爭。提早建立制度、完善證據鏈並整合既有管理系統的企業,未來面對監管查核時將更具優勢,也更能在國際市場中展現值得信賴的 AI 治理能力。


參考資料

1) Article 4(AI literacy)——AI 素養義務之適用對象(提供者與部署者)與三項判定因素。Regulation (EU) 2024/1689。

2) Article 22(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of providers of high-risk AI systems)——境外提供者投放高風險系統前之授權代表指定義務、十年文件保存。Regulation (EU) 2024/1689。

3) Article 25(Responsibilities along the AI value chain)——下游「視為提供者」之三道觸發(貼牌/實質改造仍屬高風險/變更用途使其變高風險)、Article 25(2) 原始提供者合作義務與例外、Article 25(4) 開源例外(明文不及於通用型 AI 模型)。Regulation (EU) 2024/1689。

4) Article 26(Obligations of deployers of high-risk AI systems)——部署者使用端義務(依說明書使用、人為監督、日誌至少六個月、職場使用前通知勞工)。Regulation (EU) 2024/1689。

5) Article 9(Risk management system)/Article 17(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高風險系統提供者之兩大組織級義務。Regulation (EU) 2024/1689。

6) Article 53(Obligations for providers of general-purpose AI models)——GPAI 提供者基本義務與開源例外(不適用於系統性風險模型之但書)。Regulation (EU) 2024/1689。

7) Annex IV(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1(1))——技術文件應含之要素(系統一般描述、開發過程、設計選擇與最佳化目標等)。Regulation (EU) 2024/1689。

8) ISO/IEC 42001:2023(AI 管理系統)與 ISO 9001/ISO 27001 之整合對位、Annex SL 高階結構、覆蓋率分析。來源:ai-governance-ref(ISO42001-AIMS-Introduction.md/US-EU-AI-Regulation-AFNOR-Strategy.md)。

9) 數位簡化包裹高風險義務遞延日(獨立式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二日/內嵌式二〇二八年八月二日)、成員國主管機關指定進度(截至二〇二六年三月約八國到位)、西班牙 AESIA。來源:ai-governance-ref(US-EU-AI-Regulation-AFNOR-Strategy.md)。

上一篇:職場霸凌法律界線(上)
下一篇:永續信任新門檻:破解供應鏈人權風險(上)
月刊專欄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台北聯絡處)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台中聯絡處)

貝爾國際檢驗認證集團總部(高雄聯絡處)

Copyright © 2022 BellCERT Group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