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量抵換來源
(一)減量額度部分
1. 於 2010 年起因響應政策執行「先期專案」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2. 依據舊法即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減量額度。
3. 依據現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4. 以上「先期專案」、「抵換專案」、「自願減量專案」三者推動時期各不同,回溯早年在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定之前,為了鼓勵及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曾分別先於 2010 年推行有「先期專案」(法源為「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
次於 2015 年至 2023 年續改推行「抵換專案」(法源為舊的溫管法授權訂定的「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然法令均已逐一更新,除該前述 2 案原有舊案繼續執行外,目前都不再受理新案了,現行推動的則稱之為「自願減量專案」。
(二)減量效益部分(係指開發行為範圍以外區域,執行下列減量措施並依本辦法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取得之減量效益)
1. 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所謂老舊機車應為 4 年以上車齡,且尚可使用之車輛,近 1 年須有行駛紀錄。所謂老舊汽車應為 10 年以上車齡,且尚可使用之車輛,並完成報廢及回收日前 1 年須有行駛紀錄。
2. 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以淘汰既有空調設備,更換成高效率空調設備為主。高效率空調設備以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 級或 2 級之無風管空 氣調節機為準。
3. 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若為汰換照明設備者,應為汰換成取得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 級或 2 級之照明設備。若為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者,應為汰換成發光二極體(LED)之集魚燈設備。
4. 汰換老舊燃油農機為電動農機。
5. 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節能增氧設備。
6. 其他自主減量或採行負排放技術,超過指定目標確實有效者。
7. 以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及事後審查通過。
五、事業取得減量效益相關規定
(一)提出減量效益取得計畫
1. 事業執行本辦法第 5 條第 4 款之減量措施(即上述四(二)取得之減量效益)作業時,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2.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 60 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
3. 取得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有關作業逕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核發及帳戶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即可。
(二)執行成果審查作業
主管機關受理有關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 60 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始得駁回。
六、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錯誤態樣與處罰規定
(一)增量抵換之錯誤態樣
● 未依規定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
● 未於營運日後 120 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
● 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
● 未於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 120 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
● 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二)處罰規定
由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辦理增量抵換屬強制性質,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者,依據母法即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2 條規定,將以未依規定辦理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更得按次再罰,不得不慎。
七、結語
本辦法專為一定類型之新設或變更開發案,辦理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而訂定,屬於氣候變遷因應法重要減量對策之一,其實環境部曾於 2020 年為此訂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以供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參考,惟「處理原則」僅係「環評審查建議」,屬行政指導或審查參考原則性質,為統一作法,強化新案執行效率,本辦法乃延續「處理原則」相關規範,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層級,對主管機關及受規範事業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本辦法於訂定時附帶說明,在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處理原則,並通過環評審查或提出申請且願意遵守規定者,其增量抵換仍有適用該建議或指導性質之「處理原則」,以信守先前響應政府政策之承諾,即繼續執行並不受影響。
延伸閱讀:
HOT 熱門文章
【財稅專欄】2022-10-26
【法律專欄】2025-06-30
【專欄文章】2025-07-14
【法律專欄】2024-12-05
【檢測專欄】2026-02-26